何维达认为,促使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主要原因是利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提高声誉和影响力,但这种不良竞争的方式显然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商家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对商家影响很大,只在一家平台上经营可能导致商家的收入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只在一家平台上经营,消费者选择空间、比较范围变小,可能会出现价格偏高的现象,最终埋单的是消费者。”
“平时网购,我都是先输入商品的种类进行检索,按照显示结果来挑选,一般翻两三页就差不多了。即使想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如果搜不到,除非是具有排他性的优势,一般同品类的其他品牌商品也能接受。平台这种‘二选一’方式对消费者来说很隐蔽,一般的消费者可能根本就不会知道某些品牌或者店铺被限流了。”林雪聪说。
北京的消费者安然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平台自动过滤掉一部分商品,消费者就不能接触到这部分商品的信息,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无形中受制于平台的算法,很可能因此错过一些优质商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电商平台‘二选一’模式下,我们消费者为了选择心仪的产品很可能需要下载更多电商App,然后在不同的电商平台进行筛选比较,很麻烦。此外不同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力度和时间不一定相同,如果商家只在某一个电商平台上,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商品的机会就会变少,因此可能要花不少‘冤枉钱’。”南京的消费者李力说。
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
违背公平,不治不行!
“如果电商平台‘二选一’现象一直持续下去,受影响的将不止是商家、消费者,我们所销售商品背后的工厂、相关工作人员的就业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希望这一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让市场充分、公平地竞争,不要让我们这些做生意的被迫去‘站队’。”宋明辉说。
事实上,针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行动。去年5-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然而,相关法律及部门的行动依然未能阻止一些电商平台继续要求商家“二选一”。据宋明辉介绍,今年“6·18”前夕,不止他一个人面临“二选一”的问题,身边不少开店的人都遇到了这种情况。而且电商平台更注重用软性手段继续推行“二选一”,如从以往的明文传达到如今的口头传达,从明令禁止到暗示执行,从提前通知警告到事后直接处罚等。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顽疾该怎么治?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近日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再次发布通知,明确于6-11月联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严格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等行为。
“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展开调研,举行听证会,倾听各方的观点,也可以进行国内外比较研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最终形成切实有效的规范。”何维达说。(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电商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