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数据是“国家资产”,限制外国访问
在此次电商草案中,印度政府特别重视生成数据的个人消费者/用户保留其数据的所有权。
A、即使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得以任何目的向印度以外的其他商业实体提供存储在国外的所有此类数据;
B、即使客户同意,所有储存在海外的该等资料,亦不得以任何目的向第三者提供;
C、未经印度当局事先许可,不得向外国政府提供储存在国外的所有此类数据;
D、违反上述条件的,将面临规定的后果(由政府制定)。
5、海关严查,线上审查,电商大法正式开始
在此次印度电商草案中,印度邮政业表示,为了杜绝滥用1992年颁布的《《对外贸易(发展与监管)法》(Foreign Trade(Development&Regulation)),它将会对“往来”船运实体和地址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货运订票系统中设定门槛。
此次草案预示着从中国过去的包裹,在物流清关环节涉及的关税及GST都提出了要求,这进一步倒逼中国卖家必须正视印度电商市场合规化经营。同时对自发货卖家成本提出了全新考验。而印度邮政的此番表态也耐人寻味。
除此之外,该委员会建议,禁止消费者、来自印度银行的支付网关,未经授权的支付通道和
未注册(商品和服务税不合规)的网站/应用去做透明度的要求,电子商务实体将被授权在其网站/应用程序界面上以一种简化且易于理解的形式,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用途提前向消费者全面披露。
A、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或者应用程序进入印度市场的条件必须包括:所有从其他国家运往印度的产品必须通过海关通道;
B、印度将开发将海关、印度央行(Reserve Bank of India)和印度邮政(India Post)联系起来的综合系统,以便更好地跟踪进口商品;
C、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应用程序或网站将不能在印度运营;
D、所有可在印度下载的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程序必须在印度注册一个商业实体,作为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或作为在印度进行所有销售交易的实体。
E、为遏制盗版内容在网上传播,草案建议成立一个行业利益相关者团体,以识别“流氓网站”,经核实后,将这些网站列入“侵权网站名单”。
针对此次的电商新规草案中,全和悦的林世豪先生表示:虽然印度的电商环境与中国的电商环境类似,但印度电商刚开始发展,也必定有他的特别之处。未来印度电商走向何处,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印度政府将从合规化的角度去经营这个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税收的所有权等等都表示了这一点。而全和悦深耕印度市场多年,也深信只有合规化经营才能在印度市场越走越远,全和悦也一直用合规化来规范自己的业务。
来源: 亿邦动力网 作者: 老林说新兴市场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电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