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布新政提高进口商品年度交易限值
“双十一”狂欢刚过,“黑色星期五”又掀海淘潮,随之而来的,是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商调整政策又有了新动作。
11月30日,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的发布,一方面鼓励跨境电商消费的政策放宽,但另一方面,规范代购的监管方向也日渐明晰。
延续创新海淘监管工作
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同年5月,为激发进口潜力,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又出台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提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新政策延缓一年执行,此后,过渡期分别延长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过渡期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已进入快速稳定发展期。
海关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672亿元,同比增长53.7%。而同期我国货物贸易进口11.7万亿元,同比增长15.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速比货物贸易进口增速高出38个百分点。
业内普遍认为,跨境电商进口政策的延期和完善,对扩大进口、促进消费升级、吸引消费回流、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发布的《通知》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通知》提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各方责任,并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除此以外,《通知》还体现了与同为明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电子商务法》的衔接,特别是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这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指出,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坚持了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他表示,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政策适用范围扩至22城
《通知》发布当天,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3部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与此同时,财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还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连续出台多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利好政策。7月,国务院在北京、武汉、长沙等22个城市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促进外贸转型升级;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适用范围再扩大到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本次发布的《通知》等新政,更进一步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要求,提高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
买手模式将被严管
除了一系列利好消息之外,《通知》也明确要求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监管通知还是税收通知,都强调了将禁止民间代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这都意味着,买手、个人代购模式的监管正在趋严。
《通知》提出,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税务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经营就应该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常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永峰认为,在《电子商务法》等法规正式生效后,相关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以后从事代购等行为的个人应该增强纳税意识,否则轻则有可能被行政处罚,重则有可能被以涉嫌偷税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彭永峰介绍,买手、个人代购最大的利润点就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可以说是处于“灰色地带”,这与一直以来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执法程度不够到位有关。如今有关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再次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这无疑对他们敲响了警钟。他提醒,代购行为并不违法,但是必须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进行。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来源:长江商报 记者 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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