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受损,电商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的保证金赔付;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昨天,市工商局对外发布《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从11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这也是全国首个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此前国内电商平台无规范性、统一性的合同文本,易造成合同不合规等问题。今年3月起,市工商局联合北京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行业内有代表性的14家电商平台展开调研,收集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合同文本,对文本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实用性等进行论证研判,并通过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网络商品交易示范文本。
记者注意到,网络商品交易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约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平台内商家与平台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支付因商家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平台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当商家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时;未按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商家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缴纳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
此外,示范文本增加了信息检查监控制度,要求平台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商家发布的信息。同时,建立了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约定平台应对平台内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商家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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