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趋势频道  您所在的位置:红商网 >> 商业趋势 >> 消费市场 >> 正文
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亮点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条例,该《征求意见稿》根据新《消法》实施2年来的实践,对《消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整理出了其中的部分亮点条款,并邀请专家进行了点评。

  亮点一:明确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政府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第四章,以一个章节详细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如规定了各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工作,还要求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对新《消法》的细化,在《消法》中,虽然对政府担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义务、权利有规定,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原则化,不够细致,而《征求意见稿》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是要强调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所担负的责任、义务,所能行使的权力,因此特别细化,增强其可执行性,同时也根据新《消法》颁布两年来,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执行不力的地方,以细化法律条款的方式“补漏”。

  刘俊海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工作,可归纳为“以权定责,分工合作”,既根据不同行政部门的权利确定它所要担负的职责,如第四十条规定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15个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求这些部门“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就是要打破部门之间的藩篱,以大消保的视角统领各行政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加上第五章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部分,建立起消保工作全社会协同共治的体系,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

  刘俊海还特别强调了第四十三条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的部分,他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随着网购、非现场购物以及旅游消费的发展,异地消费情况增多,因此要建设全国统一的维权平台,以方便消费者维权,也有利于消费者监督维权进展。

  亮点二:名词解释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加入了很多“名词解释”,比如第七条关于缺陷商品召回的条款中,写入了“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上述标准。”第八条关于耐用商品存在瑕疵所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规定,有专门对“瑕疵”和“耐用消费品”的定义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多处“名词解释”也是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是对新《消法》的细化,要加强可操作性,那么就要对新《消法》中出现的一些规定做细致的解释。”

  比如,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除了上述法条列举的商品之外,其他如数码相机、手机之类的商品算不算耐用商品呢?一般都认为,新《消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等”字,是指“等外”,但是毕竟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经营者就可以耍赖称这个“等”是“等内”,只有列举的几种算耐用消费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四款对耐用消费品做了解释: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等。这样就很明确地规定了,耐用消费品不仅仅指法律法规中列举的商品,其他类似性质的商品也算,减少了模糊空间。

  孙颖还认为,《消法》中涉及的一些概念,在《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中有解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处理时还要去翻其他法律的解释,这样比较麻烦,在未来的《消法实施条例》中直接写入这些解释,也便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执法。

  亮点三:拒不承担无理由退货有了罚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落地”却存在种种困难。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曾对新《消法》的落实实施情况进行过专项检查,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就提到,“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征求意见稿》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做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另外,第十三条在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的同时,也对何谓商品完好做了解释: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刘俊海认为,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根据《征求意见稿》,拆封、调试均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可以预见,以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将更有底气。

  孙颖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强调拆封、调试商品不影响商品完好,是针对此前新《消法》实践中出现的商家推诿的理由,有了这个规定,商家就不能再以此类借口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另外还值得强调的是,新《消法》中对于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拒不执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情形,并未规定罚则。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商家拒不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制定了罚则。“写入罚则后就不一样了,以后商家再这么做,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罚款,它让法律有了真正的威慑力。”

  亮点四: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金融消费者作出了更加细致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还列举了八种被禁止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这一规定,孙颖认为是一个重大进步。“新《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但是写得不太详细,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实际上只是保证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既然被《消法》纳入保护,那么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商品、服务的消费者一样,应该具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并以禁止相关行为的方式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孙颖强调,《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用义务定权利,第二十六条就是典型,它没有以专门的章节条款去写“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而是通过确定金融经营者义务的方式,确立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在营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等八项禁止性行为,这和《征求意见稿》细化《消法》条款,增强可执行性的思路一脉相承,同时也为未来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做了探索。

  亮点五:格式条款不能免责

  新《消法》对格式条款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其第十五条在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又列出了十项禁止性的内容,不得作出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内容的规定,也即是说,如果经营者在其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包含这十项内容,是无效的,不能免责。

  刘俊海认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不能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列入的十项禁止性内容的规定,就是在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如1—4项是禁止经营者减轻自身责任的内容,5—8项则是禁止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9、10两项则是兜底条款。

  孙颖认为,在这十项禁止性内容上,特别强调了后果的重要性,如其中规定,禁止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内容,即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规范经营者行为。生命与健康是无价的,消费者如果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遭受人身伤亡,那么如果经营者以“事先合同有约定,后果自负”之类的规定免责,无疑是极不公平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就是避免经营者用已经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为由,逃避责任。

2页 [1] [2] 下一页 

国务院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治标又治本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江苏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机制建设

互金平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刻不容缓 自律是根本

中消协:“双十一“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者将被约谈

搜索更多: 消费者权益

东治书院2024级易学文士班(第二届)报名者必读
『独贾参考』:独特视角,洞悉商业世相。
【耕菑草堂】巴山杂花土蜂蜜,爱家人,送亲友,助养生
解惑 | “格物致知”的“格”到底是什么意思?
❤❤❤【拙话】儒学之流变❤❤❤
易经 | 艮卦究竟在讲什么?兼斥《翦商》之荒谬
大风水,小风水,风水人
❤❤❤人的一生拜一位好老师太重要了❤❤❤
如何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易学家?
成功一定有道,跟着成功的人,学习成功之道。
关注『书仙笙』:结茅深山读仙经,擅闯人间迷烟火。
研究报告、榜单收录、高管收录、品牌收录、企业通稿、行业会务
★★★你有买点,我有流量,势必点石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