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郑某在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三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
郑某后诉至一审法院称,其购买后发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6000元的十倍赔偿款。
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
一审败诉后,家居用品公司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居用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郑某有权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北京晨报逊(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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