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明确,消费者网购假冒、过期化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的商家要求赔偿;如找不到商家,由网站赔偿。网站赔偿后,有权向商家追偿。
赠品是假货,商家也担责
送审稿同时规定,网站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网站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站如果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全面履行,不能食言。网站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送审稿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12类,其中特别说明,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视为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情形。
根据送审稿,禁止经营销售的化妆品包括:过期或变质或被污染,假冒进口化妆品,或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化妆品经营者分装、制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者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
化妆品标签不得有医疗术语
在送审稿中,化妆品随意夸大功能也被明令禁止。
其中规定,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使用绝对化词语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另外,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也不允许出现。
送审稿还明确,化妆品广告用语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或者性能、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得消费者误解其效用。
另外,与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质量问题应停产召回
送审稿还对化妆品缺陷产品的召回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销售者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
另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可以责令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南方日报 记者/辛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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