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李女士:6月中旬我在一家超市购物时,在该超市的寄存处存放了一些东西。购物结束后,因匆忙离开我忘记取回寄存物品,直到出差回来才记起此事。当我赶到该超市寄存处领取物品时,却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告知,存放物品已有10余天,超过了商场的存放期限,需要缴纳每天5元共计50元的保管费才能取回物件。我多次与超市的工作人员协商,但始终未果。请问,超市这种做法对不对?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回复: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配套服务措施。消费者在接受此类配套服务后,事实上就与超市达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超市也得到了增加顾客、增加利润的利益,这类保管合同并非是无偿的。因此,在消费者购物期间,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管理人的责任。对于消费者隔夜长期寄存的物品收费,超市必须在消费者接受存物服务时,将收费方式和金额予以明示,以正式的书面方式提示消费者存放物品的期限和过期后商场的收费标准,但其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相悖。如果超市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对隔夜取物的消费者乱收费,消费者可以搜集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
同时,《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消费者在寄存贵重物品时应事先声明。
(长沙晚报 记者黎欣刚 通讯员王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