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价签上标明每斤3.98元,但结账时却按每斤4.58元收钱,导致总价贵了2元钱……日前,家住江北黄泥塝的李女士在附近一大型超市购买水果时,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李女士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超市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其500元。但超市方表示,收银与价签不符属工作失误,只能酌情赔偿。
付钱后发现每斤贵0.6元
李女士说,23日早上,她到该超市选购商品,“我有胃病,之前听说木瓜炖青鱼可以治疗,就想买回家试试。价签上写的是3.98元/斤,但超市却按照4.58元/斤收银。”李女士拿着两袋木瓜说。
记者看到,每一袋分别装了2只木瓜,其中一袋重量为0.892千克,单价为9.16元/千克,总价为8.17元;而另一袋重量为0.878千克,单价同为9.16元/千克,总价则为8.04元。两袋商品打在一张小票上,应付货款为16.21元。
随后,李女士又拿出另外一张价签,上面标注品名为特级木瓜,零售价为3.98元/500克。“我也是超市员工,对数字很敏感,一看小票就觉得价格不对。“李女士说,她发现实际付钱比价签每斤贵了0.6元。
认为欺诈要求赔偿500元
发现问题后,李女士立即找到了超市员工。“我再次进入超市,发现价签价格确实标着3.98元/500克,收银和价签不符,这属于价格欺诈。”李女士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购买的商品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最低500元的赔偿”。
于是,李女士向超市提出了赔偿500元的要求。“他们不同意,说只能按两者价格差的10倍赔偿”,李女士说,她购买的商品两种价格的差额为2元,10倍赔偿也就是20元。
“这样的方式不合理,应该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500元”,李女士说。
超市称员工失误赔了200元
昨日下午3时许,记者跟随李女士再次来到该超市。一黄姓工作人员解释称,因为当天超市对李女士购买的水果进行了价格调整,但是在更换价签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其中一个价签忘了更换,而在称重时系统则按照提价后的价格进行了核算,导致两者价格有差异。
黄某称,当日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对价签进行了纠正更换,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而且是否属于欺诈行为,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判定”,她说,如果工商行政部门判定为欺诈行为,他们愿意认罚。
随后,黄某向李女士道歉,并提出给予李女士200元的赔偿。“其实我喜欢在这个超市购物,希望他们以后更加仔细,不要让消费者失望”,最终,李女士接受了超市的提议。
律师
是否诈欺
成赔偿依据
对此,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表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则需要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判定。所以,消费者怀疑遭遇经营者欺诈时,当及时向消协和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为其判定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提供证据。 (重庆商报 谢聘 范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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