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广东男子张某某在海口开设商店,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还销售假药。3月19日,记者获悉,美兰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某,男,广东省普宁市人,于2010年10月在海口市人民大道某铺面开设商店进行营业,经营范围:百货用品、预包装食品类、酒、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
2012年8月6日,该商店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销售药品。2012年9月24日,海口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商店检查时,当场扣押货架及货柜中幸福伤风感冒素等药品1078盒。因该商店不能提供出所销售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业务员资质证明等材料,且这些药品外包装也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经海口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定,缴获的幸福伤风感冒素等1078盒药品属于假药。另查明,2013年6月24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张某某商店没收查获的幸福伤风感冒素等1078盒假药及罚款53788.6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已经分四次将罚款全部缴纳。
美兰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南海网 记者 刘麦 通讯员 王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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