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饭店收取开瓶服务费,发改委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表示这一价格是商家自定的,开瓶服务费是放开的,由餐饮公司自定,不在政府部门管理范围内,建议消费者选择性消费。这意味着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只能“用脚投票,愿者上钩”。
事先口头约定 消费难获赔偿
北青报记者发现,如果消费者事先同意接受餐馆的霸王条款,在举报和投诉时很难获得赔偿。书面形式的霸王条款可以举报和投诉,口头告知的霸王条款也可以通过12315告知属地工商部门对店家进行关注。北青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消费者说,相对于举报店家解气,他们更关心自己受损的利益能否得到补偿。12315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结账时被店家收取了超出自己消费额的包间最低消费,可以按照法律要求对方退还超出款项,可以向他们举报或投诉,“比如你实际消费500,最后让你交包间最低消费1000,那你可以要求他退款,你有收费明细,可以举报他。”但是对于店方事先告知的包间最低消费,“之前跟你说需要点够多少钱,你也点够这个价格了,就不能申请退费了。”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饭店对于不准自带酒水和包间设最低消费等条款,都会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告知,较少出现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包间费高于自己消费额这种情况。这意味着不管消费者情愿或不情愿,他们接受了饭店的霸王条款,并依照条款进行了相应消费,他们的受损利益难获赔偿。
文并摄/本报记者 李泽伟
释疑
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
危害公平和交易安全
释疑人: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对此,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向媒体通报称,“霸王条款”通常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广泛存在,致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威胁了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例如该院曾经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件,某商场在售卖大厅内张贴告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消费者吴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打折上衣后发现,该上衣存在洗涤后大量掉色、严重缩水变形等质量问题。但是吴女士找到商家讨说法时,商家却告诉吴女士,商品货架旁张贴的告示写明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吴女士看到了店堂告示后购买了打折商品等于自愿接受商家的契约,不能退换。
张庭长表示,过去对于霸王条款社会上一直争议不断,商家常以通过店堂告示、通知等告知消费中的一些特殊约定,消费者看到规定后自愿购买就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不应随意更改。由于老消法对于何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官在如何认定霸王条款时也有障碍。
张庭长认为,在消费领域,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多处于优势地位,经营者有时会滥用这种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就吴女士的遭遇而言,打折只是商家的销售策略,并不能免除对所售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按照新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新消法对于何为霸王条款作出了明确界定,按照新消法“打折商品不退换”的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张庭长说,目前法院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有愈来愈多的消费者主张认定“霸王条款”无效。新消法的实施,对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何为霸王条款,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
影响
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 行会企业反弹剧烈
北京市工商局在去年12月9日叫停餐饮行业6条霸王条款以来,在获得消费者叫好的同时,也招致餐饮企业协会的“剧烈反弹”。不难发现,在出现企业信任危机时,行业协会的声音多是为企业“护短”。本应敦促企业自律经营的行业协会为何总是以各种理由为不法经营“撑腰”?还是企业确有苦衷与行会抱团取暖?在新《消法》即将实施之际,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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