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近日,网友“liushiwen168”就自己的遭遇提出质疑:商场是否有权要求消费者一个内月换取发票,否则拒开?对此,南宁市国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在消费者购物时就应该提供发票;商家规定换取发票时间、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遭遇:
超一个月,被拒开发票
网友“liushiwen168”最近有点烦。今年4月,该网友到南宁市北湖路某大型超市购买了2000多元商品,5月份拿小票去开发票时,被告知,已过了一个月的有效期,不能开发票。该网友随后打电话给该超市广西区总部,对方的答复仍是:超过了规定期限,不能再开发票。该网友表示不能接受:“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商场凭什么规定消费者换取发票的时间?”
网友“琦玥宝贝”说:“这样的事我也曾遇到过,后来打电话到国税局,商家便让我开发票了。”网友“永远在线”说,据其了解,国税部门并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发票。
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市民都表示,因超过了商家规定的时间,自己曾被拒开发票。他们说,商家自行制定对其有利的规定,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现状:
换取发票时限,各商场规定不一
目前,南宁各大商场对消费者换取发票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6月13日,南国早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民族大道上的华联超市和梦之岛百货服务总台有关工作人员均称,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到该柜台换取发票,但换取的时间不允许跨年度,也就说,凭购物小票可在当年内开具发票,超过当年将被拒开。
南宁百货大楼朝阳店服务总台的有关工作人则称,该商场管理规定,只能在购物一个月内凭小票换取发票。记者一再追问商场为何要做如此限定时,工作人员改口说,建议一个月内开,但如果顾客有其他原因耽搁,一年内仍可凭购物小票换取发票。
南城百货南棉店服务总台的有关工作人员则明确告知:购物一个月内凭小票可换取发票,如果超过一个月,将被拒开。工作人员称,这是商场的规定,他们是按规定办事。在该商场服务总台一侧,记者也看到,商场挂出的“开发票须知”公告上,第三条第1点明确说到:“如需开具手写发票,请于购物后的当个月内来办理,逾期无效。”记者在开发票现场,见有六七名消费者在排队开发票。他们对商场方面开发票的时间限定虽觉得不合理,但又感到无奈。
商家:
只是建议,不做强制要求
6月17日,南城百货南宁片区一姓李的财务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能是工作人员误解了财务部门的意思,公司财务部只是建议顾客最好在一个月内来换发票,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商场每月销售额跟所开发票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公司的财务管理。他表示,消费者只要凭之前的购物小票,就可到商场去换开发票。至于挂在服务总台附近的公示牌的问题,他表示公司会随后更换。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店有关财务人员也谈到,消费者凭购物小票都可随后去换发票,一般建议消费者不跨年,既是为了及时纳税,也是为了便于公司的财务管理。
另一商场不愿透露姓名的财务人员也谈到,往年均会出现年底消费者扎堆到商场换取发票的情况。商场虽然无权拒绝,但遇到一些消费者原本买的是日常用品却要求开电器,有的甚至花钱从别人手中收购购物小票,过来开发票报销。商家规定消费者换开发票的时间,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减少以上现象的发生。
国税部门:
提供发票是商家的义务
南宁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有关工作人员谈到,按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商家销售商品时,就应开具发票。有关规定中,对消费者索取发票是没有时效规定的,因此,商家给开发票设定期限的“行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该工作人员也介绍,从今年6月份开始,南宁市所有的大型商场都开始使用机打发票,消费者在付款的同时,商家就将随即打印发票给消费者。这将大大减少换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本报南国法援律师也认为,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单方面规定小票换取发票期限的规定无效,其做法是逃避自身法定义务的表现,消费者可随时凭交易小票换取发票。现实生活中,超市便于财务管理的做法虽可以理解,但不能建立在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之上。 (南国早报 经小飞 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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