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9月27日,人民银行、商务部同时发布关于预付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买上万元购物卡须实名。此举或对商业股造成冲击。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同时,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据了解,发行购物卡已成为各商业连锁公司的另一条“融资渠道”,而且还能获取不菲的利息收益。规定的发布,将使商业连锁等消费股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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