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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食品安全 超市该承担多大责任?
http://www.redsh.com 2012-04-01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据南方日报3月31日报道,从明天开始,《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正式施行,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规范》的具体要求。《规范》第34条规定,大型食品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独立的自检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应当购置必要的自检设备,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开展三聚氰胺、甲醛、瘦肉精、菌落总数、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并在当天向消费者公示自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纵观食品安全法,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上述政府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但广州市工商局公然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推卸给了超市,并要求超市购置必要的自检设备,是完全违法的行为。

  资料显示,我国早在1997年就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然而去年4月媒体曝光了肉食品生产企业双汇公司收购瘦肉精喂养的生猪,直接引发9个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瘦肉精问题,历经十几年,政府9个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都无法根治的难题,怎么能指望让超市购置查验设备可以解决,或者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呢?广州市工商部门这种做法,完全是推卸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是拿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样重大的问题当儿戏,像极了愚人节的笑话。

  要根治食品安全问题,重在源头治理。比如瘦肉精问题,应该从养猪环节抓起,没有人用瘦肉精养猪,哪里还用得着在销售环节查验瘦肉精?其他甲醛问题、农药残留问题、菌落总数问题,都应当从生产源头抓起,贯穿于生产的各个环节,而查验所有这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对市民食品安全负责。如果瘦肉精等问题,已经到了销售环节才查验出来,那正说明,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是失职的,是在其位不谋其政的。

  人们经常看到,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总是喜欢把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别人,推给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正在修改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把查验租客身份证的权力交给了房东。这种把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推给无执法权的人的做法,既违反相关法律,也使得那些严肃的法律无法落实,造成严重的法律漏洞。此外,《规范》要求让超市自检,必将增加销售企业的负担和经营成本,抬高物价,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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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  万庆涛 责编: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