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中消协今天公布的化妆品消费安全研究报告,表明在清洁类、护理类、美容类3类化妆品中,护理类化妆品问题较多,占总投诉量的近50%。在消协受理的化妆品投诉案中,消费者有皮肤损害的占4成多;约有6成消费者投诉使用后有皮肤“客观表现”。中消协为此建议建立化妆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同时加大对网购和美容院化妆品的来源监管。
美容院化妆品问题突出
此次化妆品消费安全研究是中消协组织北京、江苏、湖南、广东等省市消协共同开展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化妆品购买渠道繁多,除了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还有美容院、美发店、宾馆、网络等。其中在美容院销售的化妆品投诉案件中,美容院外购产品占投诉量的57.9%。
从投诉情况看,一些外购的低价化妆品,甚至不合规定的化妆品、自制的化妆品通过美容院高价销售,违规获利;有些经营者为达到所谓“特殊功效”、快速见效,私自在外购或自制的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一些化妆品号称进口产品,但既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CIQ),也无中文标识等。
投诉举证难度较大
研究报告还发现,在有皮肤损害的案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使用后有不良反应,但只有四分之一的消费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在消协受理的化妆品投诉案件中,消费者反映最多的是化妆品皮肤病问题,约有62.8%的消费者投诉使用后有皮肤客观反应,有2.1%的消费者投诉遭到毁容,受到严重伤害。
但是在投诉使用化妆品后有皮肤客观表现的消费者中,75.1%的人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在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投诉中,只有7.8%的投诉有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这些给化妆品消费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难度。
呼吁建立风险监测与评估
针对化妆品消费存在的问题,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建议:制定《化妆品安全法》,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产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化妆品标准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制度、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
同时,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控制,明确规定禁用物质的检出限量。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等重要信息应在消费者使用的最终容器上作耐久性标注,以便在有效期内均可查询。建议要求免税店销售的产品也加贴中文标识,统一标注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中消协秘书长杨红灿表示,应建立有利于消费维权的举证分配制度。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消协今天还提醒消费者,正规合法的化妆品厂家生产的产品标签都会按要求标注,若在购买时发现产品标签信息不全的,最好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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