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近日,某私营超市的李会计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其所在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满足经营品种多样化的需求,超市增设了农业产品销售专柜,所售农产品中,有一部分是从农户手中采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另一部分是从农贸公司购进,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李会计想知道,购进农产品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坐席员告诉李会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还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超市销售农产品如果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中包括蔬菜。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由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超市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坐席员再次提醒李会计,财税[2011]137号文件还就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享受优惠的简单加工蔬菜等作出具体规定,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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