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联合整顿咋还有漏网之鱼
在洛阳本地的一家报纸上,记者看到一则2011年3月10日刊发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房产租赁市场的通告”,内容是为加强洛阳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产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用3个月时间依法对洛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记者看到,在有关事宜通告的内容中,第一条为,整顿的范围为洛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租赁。
第二条为,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持房屋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等)到洛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单位从事出租房屋的,应到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到所在地房产管理分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第七条为,“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照《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处罚。
令记者不解的是,王成彬2010年7月5日租赁了洛阳万熹置业有限公司的门面房,而且该公司出租的门面房也不止王成彬一家,这么大的公司出租了那么多房子,从2011年3月份起,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等多部门历经三个月的时间联合整顿房产租赁市场的情况下,为什么洛阳万熹置业有限公司出租房屋没有到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登记备案,成了漏网之鱼?
■ 律师说法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认为,出租方洛阳万熹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配合承租方王成彬持相关证件到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办理房屋租赁证,若出租方不配合,导致承租人无法经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洛阳万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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