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质疑未事先告知 万事达超市南昌安石路店称券上已注明但已被销毁
红商网讯:近日,南昌市民廖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参加万事达超市连锁安石路店开张酬宾“购物满50元、100元即送等值现金券”活动,事后用券时却被告知“消费满38元才能使用5元现金券”。而超市方坚称,现金券上已注明限制事项,目前现金券也已被总公司全部销毁。
◎顾客
使用现金券遭限制
廖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2月15日,家附近的万事达超市连锁安石路店开张,并举行酬宾活动。当天,他在该超市一次消费了150元,因此获赠30张5元面额的现金券,可凭券购任意商品抵现金。
由于超市规定当日不能用券,16日一早,廖先生便来到万事达超市连锁安石路店,准备使用现金券。但工作人员却告知,消费满38元才能使用一张5元的现金券。如此说来,他必须在万事达超市消费1140元,才可将手中的现金券用完。
据廖先生介绍,“现金券上并没有注明上述事项”,超市方在活动举办当天也没有如实告知。最后,他只使用了2张现金券,其余的都丢进了超市门口的垃圾箱。
◎超市
现金券已注明但已被销毁
为了证实廖先生的说法,记者来到万事达超市连锁安石路店。
得知记者来意后,超市两名负责人把记者带至超市办公室,称电脑内存有现金券电子版。“单笔满38元可使用一张,一张就是5元面额,这写的很清楚。”负责人称。记者看到,现金券电子版上显示,券上的确注明上述限制事项。不过,电子版上注明使用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9日,那么就只能在29日当天使用。
那么,超市电脑里面是否存有使用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6日的现金券电子版呢?两名负责人却表示,16日电子版已经删除,现金券也已被总公司全部销毁,就算记者前往总公司,也无法查证。
◎消协
经营者应尽告知义务
采访中,超市方认为,“游戏规则”由他们制定,顾客可以自行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对此,南昌县消协秘书长赵永辉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早已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她认为,商家举行此类酬宾优惠活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的确可以自行制定“游戏规则”,但前提是必须提前书面告知消费者,供消费者自行选择。否则,就存在隐瞒重大事实,涉嫌欺诈。
目前,廖先生已经向南昌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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