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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零售企业被指存在“七宗罪”
http://www.redsh.com 2012-01-14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1月13日,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零供网共同发布《中国零售商供应商法律关系调查报告》。报告就目前零售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并指出零售商所存在七宗罪。

  一:账期。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2006年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的账期60天之内,而实际上超市在这个问题上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一般都按照开票之日计算,并未按照交货之日计算,导致实际上供应商的账期在4个月左右,变相占用了供应商资金,优化其自身的现金流;

  二:保底返利。又称“无条件返利”,举例说明,如约定双方月度返利为10%,同时还约定,如供应商一年中实际销售额小于1000万,则需要以1000万作为基数缴纳给超市返利费用,实际这是一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予以禁止,但超市货物买卖合同中却常有此规定;

  三:零售商强制收取的未经供应商同意且未提供促销服务与销售供应商产品无关的促销费用。如“海报费”、“条码费(新品费)”、“新品进店折扣”、“信息费”、“厂商周费”、“冰柜费”、“促销导购管理费”、“包柱和侧柱广告费”、“路演费”等;

  四:采购、财务任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拖欠供应商货款是零售商制约供应商最强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如某零售商系统,供应商退场,按照惯例要压货款一年,且采购得知供应商退场后,往往要乱扣费用并产生大量退货,造成供应商极大经济损失,使其雪上加霜;近几年零售商收购并购过程中,个别被收购的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曾大面积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外扣费。通道费用是零售商的后台毛利,是零售商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零售商的费用指标是逐层下派的,当采购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费用目标,往往对其手头上的多家供应商进行摊派,强行收取;

  六:退货。退货问题上对供应商的表现为,一为空退,二为低进高退。我们所说的空退是指在超市的系统内部显示退出了货物,但实际上供应商由于各种原因(如物流或仓库人员自行截流部分)未退回货物、退货部分货物或退回较多损坏的货物。低进高退是指在促销活动中,双方让利让部分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做一个如惊爆价之类的促销活动以达到超市吸引人气的目的,供应商以低于正常进货价格供货给超市方作为供应商的让利,促销结束后,由于软件系统等原因,超市将多余的货物以正常价格(让利前)退回供应商,实际赚取其中差价。这些情况的发生,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过程中,在双方话语权绝对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与采购交涉,由于证据原因日后维权也有很大困难,往往吃了闷亏;

  七:强迫供应商签署不平等条款。

  如TESCO乐购2009年度合同,“甲方已为一方提供了与2008年度以及以往历年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相应的全部促销服务和其他服务,乙方表示认可和满意,并对甲方收取《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各项费用的约定和履行没有任何异议。”

  TESCO乐购2010年度单独与供应商签署的对帐协议,“甲方对于乙方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货款和服务费用已结算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已全额支付,双方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货款无争议。”该协议类似条款均对供应商不利(见附件一)。

  乐天玛特2011年度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由卖方实际交付买方并已开具正确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双方约定的付款帐期已届满的供货,买方已向卖方全部结算并将相应货款支付完毕。”

  对于这些条款的约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据我们的案例,法院一般不认定为霸王条款,而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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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供网   责编: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