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至今,已连着烧了5辆。”周先生联系到了其中一位发生起火事故的车主获悉,该车主8月进店保养过,但翻查之前的充电记录,保养之后充电再没能超过45度电池容量。在他们看来,该车之前可能已被“锁电”,但依然未能避免起火。
对于前述起火事故,威马官方并未公开进行回应,也未公布具体事故原因。“用户通过客服电话、门店、官方论坛等反映相关质疑,但都被忽视,在官方论坛发的帖被第一时间删帖;官方售后群组发现有人讨论该事件,群立刻解散。用户不得已,实在沟通无门,才发的律师函,结果至今依然没有任何回复。”周先生对时代财经称。
据悉,目前不少维权用户在微博公开喊话威马汽车及其创始人沈晖,“已经准备好全面证据,315不见不散。”
“维权车主的诉求都是最基本的,威马汽车召回更换安全且足额的电池,安全就是没有自燃风险;足额,是能日常跑到宣传续航的80%,也就是320公里。”周先生称,“这个方案是威马汽车19年自己提出来的用户升级方案之一,所以技术完全可行,方案完全成熟。”
律师函 图源/受访者供图
做好长期诉讼准备
在沟通无门后,周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用户的蔑视和对消费者信任的践踏,已经彻底让我们放弃通过沟通解决这件事的幻想。我们的目标短期内就是送它上315,长期来说,就是做好长期诉讼的准备,咬死不放,用源源不断的行动为规范中国新能源市场做出自己的贡献。”周先生无奈道。
2月21日,时代财经联系到了接受前述173名威马用户委托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豆世菡,其表示,如果用户反应的事实属实,威马汽车为回避产品质量缺陷,采取“锁电”,即通过软件大幅降低电池容量的方式来降低汽车安全风险,规避存在不告知消费者汽车真实情况,通过欺骗消费者升级汽车软件等形式,降低汽车电池电量,以缓解或降低因汽车自身生产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性事件发生概率的情形,则威马汽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嫌侵犯用户知情权且涉嫌存在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在其看来,威马汽车作为有影响力的汽车企业,如果用户反应的问题属实,那么其应当积极承担汽车召回、更换合格电池、提供解决方案等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以牺牲用户利益换取企业利润。
“基于威马汽车的侵权行为,173名联名用户要求威马汽车就锁电行为公开向委托人道歉,另外积极主动与用户沟通赔偿事宜,明确赔偿标注与实施方案,让每个用户都满意。”豆世菡称。
另外,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称,如用户反映属实,威马汽车侵犯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用户选择、使用某种商品、服务时,有清楚了解该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商品、服务的权利,若威马汽车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锁电”,则侵犯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与传统汽车相比,新能源汽车的维权难度相对更大。”朱永平说,新能源汽车会涉及更多的电池设计、智能驾驶系统设计等高科技的技术。而用以反映电池是否安全、系统设计是否安全的数据往往掌握在商家身上,如商家故意隐瞒数据或进行恶意窜改,那么对于因以上科技技术产生问题的责任划分,作为普通用户在维权上难以完成举证,根据目前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朱永平建议,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用户的知情权、经营者虚假宣传责任都有相应规定,但鉴于新能源汽车为现代新兴产业,用户对于新技术的不了解,以及商家对于科技技术运用、汽车数据的熟悉与掌握,法律对于这种因新技术产生事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做出调整。
来源: 时代财经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威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