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持股比例来看,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别持有新宁物流8.13%、7.4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15.56%股份。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到,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共同向董事会发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共同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者已经具备了一致行动的行为及事实,同时具备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条件。而由于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违规提供担保、疑似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原子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该等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曾卓联合中原金控提出的本次提案,不予启动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上述观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两位股东联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共同提名董事人选,应视为是该两位股东就单次事项上的联合,并不等同于两位股东已结成一致行动人。并且,该两位股东并未提出对现任董事的罢免案,如果该两位股东提名的人选当选为董事,公司会出现9名董事,其中中原金控提名人选为4人,并未超过半数,也难以界定为该两位股东联合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0条赋予公司董事会拒绝股东提案权的前提是,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且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两位股东并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董事会援引该条款拒绝股东提案,并不符合立法本意。”王智斌补充道。
监管火速出手
内斗“添变数”
记者注意到,在董事会、监事会双双拒绝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中原金控和曾卓曾选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2月9日,两大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呈送了两份申请披露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该等文件后及时履行向江苏省证监局和深交所的备案手续,并在2022年2月10日之前将该等文件对外披露。不过,这一申请同样遭到了公司拒绝。
“我个人认为该两位股东在妥善履行了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司管理层拒绝召集股东大会,有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之嫌。”王智斌告诉记者,“如果两位股东正式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并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之内披露相关文件,否则就有信息披露违规之嫌。”
两纸拒绝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是否真能将“逼宫”之人拒之门外?有不具名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董事会、监事会双双拒绝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选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对外就召集股东大会文件进行披露,又遭遇上市公司拒绝,应向交易所反映该事。”
内斗一事的确引来了监管关注。2月13日晚,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对涉事的各方都提出了回复要求。
依据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公司董事会构成、股东持股情况等,说明公司认为曾卓本次提案构成收购行为,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的依据及合理性;曾卓则需要说明在没有任何收购公司的意图的前提下,本次联合中原金控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中原金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等;中原金控则需要结合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以及与曾卓是否签订委托表决权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等说明,中原金控和曾卓能否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
内斗悬念丛生,监管关注能否遏制双方激战的“火苗”?本报将对此持续跟踪报道。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 曹卫新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新宁物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