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超比例减持
遭监管部门处罚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1年10月20日,金龙机电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据悉,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股份7229.42万股,占总股本的9%。2019年12月31日,金龙集团所持金龙机电3.13%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至此,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
上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龙集团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800万股,金美欧于2020年3月10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200万股。2020年8月19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5月10日,金龙机电发布公告称,金龙集团及金美欧因信息披露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9月8日,浙江证监局对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认为,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0日,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30万元罚款;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损投资人有权基于该条款要求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发行人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受损投资人可以根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侵权索赔诉讼。”
尽管金龙机电在2021年三季报中表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26亿元,同比增长13.67%;实现归母净利润2.07亿元,同比增长1852.41%;实现扣非净利润971.55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但查阅公司2021年11月22日的公告可以看到,金龙机电全资子公司兴科电子因侵犯SinCoTechnologiesPteLt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美遭起诉,或需支付总计约9251.435万元的损害赔偿。同日,金龙机电董事会通过决议,拟以4800万元价格出售部分闲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金龙机电未来走向何方?被拍卖部分股权最终又会花落谁家?《证券日报》将持续关注。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 吴文婧 见习记者 冯思婕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金龙机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