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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雅迪电动车起火致祖孙三人伤残:厂商被判赔122万,到底冤不冤?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雅迪集团应承担陈某祖孙三人事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承担20%,物业公司承担10%,潘某志承担6%,刘某会、高某喜应分别承担2%。不过,在该案二审开庭前,陈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各方齐“甩锅”?

  与此同时,据姜某透露,事故中被烧伤的祖孙三人,为奶奶和两个小女孩,“一审的时候两个小女孩爸爸也出车祸过世了。这一家人比较可怜,从人道主义出发我们可以出2万元,但从法律角度我们没有错,不应该承担赔偿。”此外,姜某也对时间财经表示,其家庭极度困难,父亲属于一级伤残,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均失去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

  除鸿志车业外,雅迪集团等其他各方均认为不存在过错。其中,雅迪集团在二审上诉时称,鸿志车业销售给潘某志的雅迪电动车系二手车,鸿志车业作为一家个体户,没有专业资质和能力对二手车进行质量检测,应承担证明其销售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案涉车辆生产年份为2015年,鸿志车业销售日期为2018年12月,火灾发生在2020年4月,按目前电池的技术和使用寿命,涉案电动车的电池一定更换过。

  此外,雅迪集团还表示,潘某志作为购买者,在使用案涉电动车时,也未按照国家相关使用电动车的安全规定,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时飞线充电等方面随意为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和鸿志车业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起火原因并不能直接得出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不过,起火电动车车主潘某志称,案涉车辆的电池并未更换过,其从鸿志车业处购买案涉车辆时,并不知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车辆着火时不存在飞线充电情形。另两名电动车车主则表示,燃烧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物业设施不足和管理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们将车停在楼道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社居委和物业公司也认为,其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表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对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雅迪电动车的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雅迪集团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亦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案涉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火灾原因认定系电器故障,其抗辩电气系统无故障,与本案无关联。”

  此外,二审法院也表示,潘某志、高某喜、刘某会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居民楼道,造成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太和物业未尽合同义务,对其服务的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有序管理,提供充分的电动车充电设备,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对此,罗开诚律师也对时间财经表示,通过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显示,雅迪集团等多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全部被驳回,充分体现了一审法院判决对责任分摊恰当,事实认定清楚,裁判结果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罗开诚律师也指出,通过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如下警示意义: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销售者不能销售过期、不合格以及合格系数不确定的商品;物业服务管理者,应当加强劝导、巡逻;消费者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不能贪图便宜购买三无及过期产品;受害者应加强证据保护,依法维权。(来源:北京时间财经 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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