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证监局对粤开证券(830899.OC)采取了监管措施,因后者在受托管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广东证监局对粤开证券予以警示。同时,三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出具警示函。
更早之前,证监会针对同一案件,向粤开证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多次拨打粤开证券电话未能接通。同时记者向粤开证券发去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具体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层需要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披做背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未来监管层也应该全面激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责任的工具箱。”
615亿造假案
广东证监局警示函显示,经查,粤开证券作为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同时,对时任债务融资部门负责人周华作、项目负责人陈峰、田启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前的2021年11月26日,因涉嫌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粤开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23日,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
证监会对粤开证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累计罚没720万元;对粤开证券债券融资部时任总经理和2名项目负责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与前述警示函不同的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粤开证券身为债券主承销商的角色进行处罚,而警示函则单独点出了粤开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
资料显示,2016年12月1日,粤开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粤开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主承销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粤开证券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而在撰写债券募集说明书时,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至2017年度营业收入615.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
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粤开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承诺函》也存在虚假记载。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粤开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