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国家药监局备案网站
此外,该品牌官网宣传的另一款名为“龙血竭精纯液6号”的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网站所披露的产品成分,与其在官网上所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
图源:小红书
而且,一款名为“元宝枫神经酸凝胶糖果”产品甚至被宣称可以“改善睡眠、延缓智力衰退、改善新陈代谢、促进大脑发育、皮肤护理以及预防皮肤病”等。并在其小红书上贴出“一瓶神经酸一朝登高科”“高考再无难”等宣传语句。
专利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
图源:天眼查
上述“龙血竭精纯液6号”产品的外包装标有一条专利号,中国网财经记者检索找到,该专利号还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法律状态为实质审查生效,尚未取得专利授权。
图源:天眼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子栋律师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解释,上述行为不合规。产品申请专利就产生专利申请号,但企业不能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依照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公开资料显示,肌肤日记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广州上官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该品牌在小红书中认证的主体为“无锡市肌肤日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过,国家药监局备案网站显示,标称为“肌肤日记”产品的生产企业均为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且标注为“自主生产”。肌肤日记官方网站介绍,品牌创始人兼董事长为上官靖,但该姓名在上述三家公司信息中均为出现。且三者在工商信息上,没有发现有联系。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广州上官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丁晶,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
无锡市肌肤日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朱欣欣,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红令。
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白野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肌肤日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