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6月间,天隆公司四名股东向科华生物发函要求按照天隆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天隆公司剩余38%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05.04亿元。
但科华生物在2021年6月间分别回复四名股东认为:202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天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均出现了爆发式增长,该项增长情况已超出了各方在订立《投资协议书》时正常可预见及可预测的范围;各方进一步完成《投资协议书》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项下交易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各方在订立《投资协议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继续按该交易条款履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
2021年7月5日,天隆公司四名股东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天隆公司四名股东提出,2021年5月18日,鉴于天隆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6亿元,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四名股东向科华生物发出《关于要求贵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函》,要求科华生物按照天隆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倍的标准支付剩余38%天隆公司股权的投资价款共计人民币105.04亿元。
天隆公司四名股东进一步提出,科华生物回函明确拒绝按照《投资协议书》第十条相关约定履行剩余投资价款支付义务,已构成《投资协议书》项下的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提起本次仲裁。
科华生物在公告中表示,收到仲裁通知后,公司部分财产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涉及股权数额为3845.24万元人民币。
股权被冻结后,科华生物对天隆公司四名股东也提出仲裁反请求。
2021年8月31日,科华生物发布《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并称2021年8月30日,本公司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适用法律,就本次仲裁案件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请求裁决解除公司与被反请求人于2018年6月8日订立的《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进一步投资”条款,并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
根据科华生物最新公告表示,截至12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两次安排开庭审理本次仲裁案件,皆因仲裁申请人的原因而不得不取消,致使本次仲裁案件至今未能开庭审理。
将继续推进仲裁事项
对于子公司“失控”后续的处理,12月28日,科华生物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公司来说,会继续推进仲裁事项的进程,要求尽快安排庭审程序,后续也会跟合作方、律师方等推进事项的解决。”
科华生物认为,仲裁申请人一方面利用其管理天隆公司之便,消极对待、推延乃至拒不配合上市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对天隆公司的正常年度审计工作,一方面又以天隆公司的财务经营数据系本次仲裁案件重要事实尚待形成为由拖延本次仲裁案件的庭审程序,其本质目的就是拟造成本次仲裁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变相给公司施加压力。为此,公司已向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庭提交评述意见,请求识明判别仲裁申请人在本次仲裁案件程序进展中所采取的一贯的“拖延策略”并尽快安排正式的庭审程序,以推动本次仲裁案件及时进入实质性的解决进程。公司对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具有充分的信心。
科华生物在公告中也表示,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成天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妥善解决,公司将继续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天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公司将要求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及相关方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二,公司将继续积极行使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权利,督促并要求天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及相关方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配合立信会计师开展并完成对天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三,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尽快推动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四,对仲裁申请人、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及相关方违反证券市场规则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以及违反《投资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断然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科华生物称,将继续积极应对本次仲裁案件,坚定捍卫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对于子公司频频“失控”,上市公司如何应对?12月28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能共享资源、扩大规模,但有时也会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失控根源集中在钱、人和事三方面。比如有的子公司业绩暴涨,子公司原股东就后悔被并购,会想办法解除协议;如果子公司业绩变差,上市公司会要求子公司原股东支付补偿。因此,上市公司要加强尽职调查,在协议中约定业绩变化时的各项条款。双方还可能在人事任命、经营理念发生摩擦,产生纠纷,进而造成失控。协议应约定清楚企业的经营投票权比例、董事会成员任命,并且加强沟通、协调,以实现并购重组的积极意义。
中伦律师事务所曾发文表示,子公司或投资设立,或收购取得,其股权均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资产。现下“失控”现象愈演愈烈,必然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和严厉监管。因此,上市公司发现子公司存在“失控”隐患时,需要审慎考虑应对方案,尽早咨询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律师,通过专业措施排雷,尽量避免或减轻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股票价格、年度审计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即便最终需要将子公司“出表”,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也应事先已勤勉尽责,积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对于科华生物仲裁案件进展及子公司无法配合2021年年报审计等情况,经济观察网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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