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贵之争”掀起的市场关注度还在持续升温。“事实上,贵州贵酒作为洋河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此次‘两贵之争’背后是洋河股份与上海贵酒的一次正面交锋。”有业内人士说道。
近日,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贵酒股份”)等三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贵州贵酒不具备一定的企业知名度,上海贵酒股份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亦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贵酒股份未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贵酒股份已经收到了判决书,根据判决所示,法院驳回了贵州贵酒针对上海贵酒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贵酒股份的法律顾问介绍说,上海贵酒股份为上市公司主体,与贵州贵酿和上海贵酒酒业销售在销售上存在合作关系,但是彼此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也没有合并销售报表的行为,是各自完全独立的主体。
回顾“两贵之争”案,2019年12月,贵州贵酒以侵害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贵酒股份等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停止对“贵酒”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等。
但调查中发现,“贵酒”商标一直非贵州贵酒所专属。据了解,2020年12月8日,贵州贵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贵酒”在酒类行业的商标,2021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商标被驳回。
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在2020年12月8日之前已经成功具有商标专有权而又含“贵酒”二字的商标有近100件。
贵州贵酒申请“贵酒”商标被驳回
事实上,这并不是贵州贵酒首次发难。贵州贵酒曾在2012年就将贵州当地的两家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时以贵州贵酒不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驳回了贵州贵酒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
当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贵州贵酒公司虽作为一家历史较为悠久的企业,“贵”酒品牌也曾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贵州贵酒公司前身贵阳酒厂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该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显著下降。从贵酒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贵”酒当年尚未达到构成知名商品的程度,“贵”字在当时阶段也未能形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尚不能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保护。
有法律人士介绍,人民法院认定某件知名商品,会从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贵州贵酒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贵”酒是具有市场知名度的知名商品。
即使是2012年之后,贵州贵酒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知名程度也远不如人意。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1445家,完成销售额5363亿,平均销售额约4亿元,贵州贵酒每年仅有一两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尚不足行业平均销售额的10%,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洋河股份和上海贵酒股份的一次正面交锋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收购“贵州贵酒”,在“酱酒热”和“消费升级”的大环境下,宣布布局酱酒市场。
而针对此次“两贵之争”,查阅此前相关媒体报道不难发现,贵州贵酒方对此次案件进行回应的人均是洋河股份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出,“两贵之争”实际上是洋河股份与上海贵酒股份的一次正面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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