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奈雪的茶子公司拖欠12万工程款被起诉。
判决书显示,原告陕西飞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宁建筑)诉称,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按照承包范围和合同价款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当原告已履行合同及增项全部义务时,被告尚有余款121436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对此,被告西安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雪餐饮)辩称,飞宁建筑交付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应承担保修责任,由此支付的维修费用也应由飞宁建筑承担。该工程维修被告已花费维修费用180500元,已远远超过质量保证金30359元,被告有权在维修费用范围内抵扣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359元。此外,被告已在质量保修期内向原告支付了维修费用180500元足以抵消《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尾款91077元,请求驳回飞宁建筑所有诉讼请求。
飞宁建筑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奈雪餐饮支付的180500元系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工程款项并非维修费用,奈雪餐饮提供的《西安SKP商场内部分渗漏部位评估咨询报告》其不知情且未经原告同意。由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485744元,尚欠工程款121436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考虑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违约金自原告起诉时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奈雪餐饮支付工程款121436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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