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交易模式与一般网上交易不同,采用的是现货交易模式,即由买方将货款转至平台,卖方将商品寄送至平台,平台在查验商品后快递买方,买方确认收货时将货款支付卖方。此种交易模式下,买方付款仅基于对平台查验服务的信赖,如平台未尽到义务而提前付款,买方向卖方主张的相应权益将受到影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平台提供个人闲置物品信息、查验、寄存等服务,虽查验费用由第三方卖家直接支付,但买家基于对平台服务的信赖才选择交易,因此买家和平台建立了基于商品信息提供、查验、寄存等内容而产生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平台应对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案件中,若平台方在对球鞋交易提供查验、鉴定、包装、寄存等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选择平台方作为起诉的对象。
若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要求违约方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责任。小郑自某平台购买球鞋后,认为涉案鞋盒存在水渍,平台未尽到义务,要求退货退款。审理中,平台方表示,水渍不影响穿着,为解决纠纷可以提供一模一样的鞋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鞋盒是商品包装,并非涉案商品的主体,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平台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小郑以此为由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炒鞋”哄抬物价涉嫌违法
2019年4月,小黄在某二手交易网站上认识了“鞋圈大佬”小严,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随后的交流中小黄得知,这位“大佬”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大佬”还给小黄发了很多图片,声称都是自己收藏的抢手鞋,不乏几万元一双的好货。小黄深信不疑,他发现“大佬”手中某些限量款球鞋的单价比市面上便宜了上千元。觉得其中有利可图,小黄立马发布了卖鞋广告,不到三个月时间,一共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但小黄的客户收到球鞋后,看到所谓的限量版球鞋居然是假货。至此,小黄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苏州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小严根本不具有任何实体店股份,也没有向所谓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最终,小严被苏州市虎丘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炒鞋”行为须承担市场风险,这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间的个人行为,但大多是有目的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经营者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乃至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若“炒鞋”者的网上买卖行为并非零星小额交易,而是构成电子商务经营的,不仅需要登记,当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倒卖球鞋赚取的差价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若球鞋网络交易平台利用价格波动进行证券化或期货化的交易,则有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若“炒鞋”者串通买断货源,制造稀缺,哄抬价格,构成了上述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参与“炒鞋”的消费者(投资者)往往是年轻人,收入有限,还有可能借助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网贷等途径借钱投资“炒鞋”。如果市场崩塌,其带来的亏损很有可能远大于消费者的偿债能力,由此可能对消费者本人带来信用风险。
鞋是用来穿的,不是用来炒的。网络“炒鞋”有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面对乱象丛生的“炒鞋”市场,参与各方在球鞋消费和交易中要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投机。球鞋爱好者应理智买鞋,如购买之后出现问题要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经营者应通过正当的市场手段获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