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王股份对外公告称,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所持的公司7101.26万股及24.1万元可转债被冻结。截至4月15日,花王集团共有12.24亿元债务存在逾期情况。
今年1月份,花王集团公告出的债务逾期金额仅有8.31亿元,短短三个月,花王集团的逾期债务新增3.93亿元,新增债务主要为涉及诉讼债务。
《证券日报》记者就上述债务涉及的诉讼情况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其中,花王集团与自然人陈柳瑛的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中披露,2019年10月13日,花王集团曾与陈柳瑛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不过,上市公司并未公告相关事项。
股权转让为何秘而不宣?花王股份董秘肖杰俊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权转让说起来其实是融资行为,虽然里面提到了股权的事情,但是本质上是融资。”
股权转让“秘而不宣”
上文提及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此外,花王集团称,“本案系因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及回购事宜引发的纠纷,属于公司纠纷。”陈柳瑛则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公司纠纷。”
在民事裁定书中,陈柳瑛明确提到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及了具体的条款。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裁定书的表述来看,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该诉讼的案由,双方对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事实并无争议。”
但采访中,肖杰俊坚称,“没有《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涉及的表述就是一个融资行为,本质上就是纯粹的融资,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背景。这是控股股东自身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当然也不需要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结合文书来看,文书中明确提及了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协议》。从花王股份的情况来看,也不排除控股股东故意隐瞒相关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上市公司“秘而不宣”是否存在信披违规?
“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对于该股份转让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转让股份的数量是否达到了信息披露的标准,而不是取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于协议性质的单方认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上市公司方面的解释并不能成立。”王智斌说道。
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有多名投资者询问陈柳瑛起诉股权转让事项,花王股份仅表示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陈柳瑛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花王股份曾回复称:“陈柳瑛系与花王集团存在往来关系,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必须通过指定途径,通过公告的形式公开,并且需要包括协议细节,即使这个事件是控股股东的纠纷,当市场出现流言时,实控人应该迅速将情况报告给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公布事件细节,只在投资者互动平台透露部分内容是不行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股权接连不断被冻结
股权转让虽“秘而不宣”,但司法冻结情况却实实在在公告了出来。2020年12月17日、12月18日,花王股份分别公告称,花王集团持有的公司3977万股、5087.3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合计冻结9064.3万股股份,而冻结申请人正是陈柳瑛。但对于冻结的具体缘由,花王股份公告并未具体阐述。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花王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