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传统的干电池,锂电池由于具有能力密度高、可二次充电、价格低廉、无污染等优点而成为市场“新宠”。而随着全球性能源短缺、气候异常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新能源及环保低碳的动力电池产业得到迅猛发展。或受益于行业的发展,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近年来业绩表现“靓丽”。
而此番冲击精选层,长虹能源“亮眼”业绩的背后,或依靠控股股东子公司“护航”,该关联方不仅向长虹能源低价出租厂房和无偿许可使用商标,且或为其“输送”董监高等人才。与此同时,长虹能源与该关联方发起人共用邮箱、员工“混用”,长虹能源独立性存疑。而长虹能源与另一关联方业务存重叠,涉嫌同业竞争。
一、低价出租厂房又无偿许可使用商标,原控股股股东为其“护航”
企业的盈利水平,是投资人决定其投资去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此方面,近几年来,长虹能源业绩表现颇为“亮眼”,而其业绩增长的背后或需“推敲”。
2015年以来,长虹能源业绩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营收突破14亿元。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15-2019年,长虹能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5亿元、5.93亿元、8.14亿元、10.71亿元、14.17亿元,2016-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5.24%、37.3%、31.5%、32.32%。到2020年1-6月,长虹能源的营业收入为7.7亿元。
2015-2019年,长虹能源的净利润分别为2,911.99万元、4,183.08万元、5,453.95万元、7,827.93万元、14,129.24万元,2016-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43.65%、30.38%、43.53%、80.5%。到2020年1-6月,长虹能源的净利润为8,743.5万元。
而长虹能源“亮眼”业绩的背后,或有赖于关联方保驾护航。
据长虹能源签署日为2021年1月22日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2019年12月27日,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变更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
而据四川长虹2020年半年度报告,四川长虹的控股股东是长虹集团。即四川长虹及其控股股东长虹集团,先后系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
事实上,长虹能源的生产基地或系向四川长虹“低价”租赁,新基地或靠四川长虹“垫资帮建”。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能源的生产经营场地位于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启动区河边镇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系租用四川长虹的生产场地。长虹能源称,公司向四川长虹承租的上述生产经营场地系长虹能源母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亦是公司碱电业务的重要生产基地,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而2020年6月之前,长虹能源租赁四川长虹位于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的厂房作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2020年3月以后因产能扩大的需要陆续将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搬迁至河边镇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6月份完成搬迁工作。截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2021年1月22日,长虹能源租用四川长虹建设所有的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G20a、G20b、G20c、G22厂房。
公开发行说明书显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租赁厂房及货棚,租赁费用分别为212.35万元、221.56万元、221.58万元、349.24万元。
而实际上,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承租厂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2017-2020年间,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租赁位于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的厂房的租金分别为7.65元/m 2/月、7.67元/m 2/月、7.6元/m 2/月、7.55元/m 2/月。
而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援用自赶集网、58同城、百姓网的数据,四川长虹所在区域绵阳市高新区的厂房租赁市场价格分别为8-13元/m 2/月、13-16.9元/m 2/月、5-21元/m 2/月。
显然,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承租厂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对此,长虹能源则解释称,主要系公司承租的面积较大,且市场同等面积的厂房较少,不具有可比性。
而对于目前所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四川长虹于2019年5月17日董事会决议,“为支持控股子公司长虹能源扩大产业规模,同意本公司及长虹能源在高新区集中发展区投资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园智慧能源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43亿元,拟由本公司按长虹能源的需求修建厂房,待修建完成后由本公司将土地和厂房按市场化原则转让给长虹能源”。
除了生产基地向四川长虹租赁,长虹能源的商标也均由四川长虹无偿许可使用及受让,其尚未拥有自主注册商标。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长虹能源尚未拥有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所使用商标主要来自于关联方四川长虹的无偿许可使用和受让。其中,长虹能源的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共有6个,该6个商标的权利人均系四川长虹;受让商标共有5个,也是源自四川长虹的免费转让。
此外,长虹能源的董监高均“来自”四川长虹,人才或靠四川长虹输送。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21年1月22日,除了独立董事之外,长虹能源有5位董事。具体来看,董事长莫文伟,曾任四川长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董事、总经理郭龙曾任四川长虹电池事业部部长等职务;董事邵敏曾任四川长虹财务部主管等职务;董事何心坦曾任四川长虹经营管理部运营管理主管;董事、财务总监沈云岸曾任四川长虹财务部部长等职务。
同时,长虹能源有3位监事。具体来看,监事会主席吕新颜曾任四川长虹驻外分公司审计总监等职务;监事陈涓现任四川长虹审计部经济效益审计处审计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李丽君曾任四川长虹电池公司人事管理等职务。
而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长虹能源有6位高管,其中,财务总监沈云岸及总经理郭龙同时兼任董事。副总经理王胜兵曾任四川长虹下属长虹电池厂品质管理技术员等职务;副总经理曾涛曾任四川长虹电池事业部营销处总监等职务;副总经理冯正发曾任四川长虹杭州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董事会秘书钟帆曾任四川长虹财务云中心核算主办等职务。
由上述情形可见,作为长虹能源原控股股东、长虹能源现任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子公司,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提供多种“便利”,其中包括向长虹能源“低价”出租厂房、“施援手”帮长虹能源“垫资”投建生产基地、商标“无偿”供长虹能源使用。此外,长虹能源董监高均“来自”四川长虹,人才或亦靠四川长虹输送。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保驾护航”,而长虹能源如何保持其经营独立性?不得而知。
二、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四川长虹“混用”员工,人员独立性或存缺失
保持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的重点之一。而长虹能源与其他企业共用邮箱、与关联方四川长虹或存员工混用的情形。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能源的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钟帆。此外,长虹能源的电子信箱为fan.zhong@changhong.com,邮箱前缀为钟帆的拼音。而而该邮箱是否为长虹能源董秘钟帆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长虹发起人的企业电子邮箱与长虹能源“重叠”。
由上文可知,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原控股股东、长虹能源现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子公司。
据四川长虹公司章程(2020年11月),国营长虹机器厂为四川长虹发起人。四川长虹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系赵勇。与此同时,国营长虹机器厂的法定代表人系赵勇。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2019年年报均显示,国营长虹机器厂的企业电子邮箱为fan.zhong@changhong.com。2019年年报显示,国营长虹机器厂的企业联系电话是0816-2418378。同时,四川长虹2019年年报显示的企业联系电话也为0816-2418378。
这意味着,四川长虹的发起人国营长虹机器厂与长虹能源存在共用电子邮箱的“异象”。
除了邮箱“撞号”外,长虹能源还存在与四川长虹“共享”员工的情形。
据(2020)川07民终222号文件,在吴志刚与长虹能源劳动争议一案中,颜世兵、陈俊宏为长虹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颜世兵和陈俊宏是长虹能源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
据(2020)川0792民初772号文件,在袁晓红与四川长虹劳动争议一案中,陈俊宏是四川长虹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同时,陈俊宏是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据(2020)川0792民初56号文件,在陈春兰与四川长虹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颜世兵为四川长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颜世兵为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
也就是说,2019年12月27日,四川长虹已不再是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而2020年上半年期间,颜世兵、陈俊宏一边以长虹能源员工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边又以四川长虹员工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中长虹能源的人员独立性或遭“拷问”。
此前,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控股股东期间,双方也曾存在员工“混用”的情形。
据(2017)浙8601民初1676号文件,在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长虹能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长虹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颜世兵,且颜世兵是长虹能源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
据(2017)川0792行初4号文件,在施小琼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长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四川长虹的委托代理人为颜世兵,且颜世兵是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
通过上述数据得知,不仅与四川长虹发起人存在共用邮箱的情形,长虹能源或还与四川长虹“不避嫌”,员工混用或侵蚀独立性。
三、与关联方的借款利率“畸高”,存款变动金额同关联方矛盾“缺口”近10亿元
财务独立是保持独立性要求之一,而长虹能源却称,其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在关联方处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存在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等关联交易的情形。长虹能源称,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其在长虹财务开展存贷款、票据、结算等业务。而长虹财务是长虹能源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且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母公司的日常结算服务主要由长虹财务提供,长虹能源母公司的货币资金会归集至长虹能源在长虹财务设立的结算账户,便于长虹财务为长虹能源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长虹能源对长虹财务存款利率与同期基准利率持平,借款利率却“畸高”。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