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菏泽华厦遭到了近乎顶格的处罚,不仅涉嫌构成“重大违法”,甚至涉嫌触犯刑法。因为骗取社保金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骗取公私财务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这起行政处罚,华厦眼科拿到了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的证明。招股书称,根据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菏泽华厦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毕,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案件现已结案。菏泽华厦在受到处罚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此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处罚未获处罚机关背书
涉嫌“情节严重”
据了解,目前主管部门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尺度是,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原则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在华厦眼科招股书中重点披露的26项“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仅有23项收到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证明背书,有3项未获得处罚机关的背书。其中包括,2017年05月02日,郑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广告违法宣传”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1万元;2019年6月18日,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和平”)因“违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被上海市医保局罚款10万元;2019年11月25日,台州耀明五官科医院有限公司因“发布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被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针对上海和平的行政处罚,招股书披露称,根据上海市医保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沪医保(罚)决字第2120190015号”,上海市医保局认定上海和平存在违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第17条第2项所列的违规行为。《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其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情节是否构成严重进行了规定,其中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违法行为”,分成“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情节严重”共包括“处3万元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四档情形,处10万元罚款属于“情节严重”四档中最高一档。
针对上述3项未获处罚机关证明“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华厦眼科招股书解释称,这些行政处罚事由不属于其对应的处罚依据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而相关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理应由处罚机关出具相关认定,而不能由被罚企业进行主观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华厦眼科在招股书中重点揭示了“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针对华厦眼科存在的相关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该公司采访,并将相关书面采访函发至其公开邮箱,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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