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蒙在鼓里的瑞凯化工仍在加速推进草铵膦项目的落地与建设,甚至*ST辉丰对瑞凯化工的增资款还没有焐热就被其转走了。
银行转账记录和公告显示,2015年6月29日,*ST辉丰公告通过增资获得瑞凯化工51%股权,7月31日向瑞凯化工转入2.69亿元增资款。一个月后的8月31日,辉丰又从瑞凯化工账户中划走了2.17亿元。
“这些资金被转走之后辉丰又转回来几笔,最终从瑞凯账上划走的资金是1.74亿左右。”郭俊辉介绍说,“当时大丰草铵膦项目的启动就用这些资金,我们团队在2015年即正式启动大丰5000吨草铵膦项目技术设计,并在2016年春节后开始常驻江苏大丰县。”
2016年2月23日,*ST辉丰公开发行可转债获得证监会批准,计划募集资金8.45亿元,其中“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承诺资金额为6.86亿元,期限六年。同年4月底发行可转债的实际募资到位。可见,*ST辉丰从瑞凯化工账户转出2.17亿的时间远早于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也就是说,在从瑞凯化工账户上划走了用于大丰草铵膦项目的建设资金2.17亿元后,辉丰又以这个项目的名义发行可转债募集了资金。如果按照瑞凯化工方面的说法,这个项目原本是属于瑞凯化工的,其建设资金也一直由瑞凯化工方面在投入。
据郭俊辉提供的微信记录及邮件显示,*ST辉丰就大丰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多次与瑞凯化工对账,且*ST辉丰财务人员和多名高管都曾向瑞凯化工催要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同时,瑞凯化工向派驻在辉丰的瑞凯团队,支付了数百万元费用。
不过,前述*ST辉丰及中介机构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描述中,与*ST辉丰控制下的瑞凯化工财务系统的记录明显不一致,在瑞凯化工的账目下,有大量以“三期”名义列支的费用。
同时,*ST辉丰财务总监杨进华于2017年9月20日―10月8日发给郭俊辉的微信显示,瑞凯化工于2017年6月23日付给辉丰的1500万元,草铵膦主体项目8月份已使用815万,可用余额697万元;9月使用203万元,余额494万元。并且,*ST辉丰资金部也将对账单发给了李晓飞,也显示了同样内容。这意味着,*ST辉丰成功发行可转债融资后仍在使用瑞凯化工的资金投资建设大丰厂区草铵膦项目。
那么,到底谁在说谎?此外,辉丰为该项目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又是否专款专用了呢?
值得注意的是,辉丰2.69亿增资瑞凯化工后,其资金紧张状况明显。2015年中期财报显示,截至6月30日货币资金仅为13.38亿元,短期借款则高达12.03亿元,速动比率低至0.67。也就是说,辉丰当时扣除存货后的流动资产仅能覆盖到三分之二的流动负债,如果没有短期的借款支撑则随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另一方面,据郭俊辉表示,“在大丰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期间,瑞凯化工与*ST辉丰之间早已确定的《50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合作协议》却迟迟没有签署,郭俊辉多次催促无果后,他曾建议将项目转让给利尔化学,且辉丰瑞凯领导与利尔化学董事长进行几次互访,并将项目的权属情况以邮件形式如实告诉了利尔化学,但后来仲汉根拒绝了此方案,并没有说任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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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的股权转让协议
之后双方关系的恶化及事情的转折点,是在2017年7月试车成功后,“当时仲汉根提出不可能与瑞凯签订《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合作协议》了,原因是辉丰用此项目进行了可转债募资。”郭俊辉说,“仲汉根要求瑞凯化工把该项目转让给辉丰,辉丰可以将瑞凯已经投资的钱退给瑞凯。”
但瑞凯化工方面始终坚持要签定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协议,僵持之下*ST辉丰方面又称协议要券商同意方可签定。
2017年11月,*ST辉丰起草了一版《年产50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合作协议》,修改为*ST辉丰出资,所有收益归瑞凯化工的条款。*ST辉丰与可转债发行券商中投公司(现为中金公司)商量后,券商明确反对将项目利润全部分给瑞凯化工。
于是,仲汉根以“券商不同意”为由,长期不与瑞凯化工签订《5000吨草铵膦合作协议》。
双方僵持之下,*ST辉丰又提出要收购佰事达所持49%的瑞凯化工股权。
“*ST辉丰先是提出增发股份收购的方案,因我担心其可行性与诚意,*ST辉丰只好又改为现金收购。”郭俊辉介绍说。这也就埋下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诉讼纠纷的伏笔。
按约定,*ST辉丰应以2.7亿元从佰事达手中收购49%瑞凯股权,先付10%,然后根据复产进度分阶段向佰事达付款,5个原药复产后全部付清。根据公告,2019年1月23日,*ST辉丰有8个原药复产。可见,在一年多前*ST辉丰已达到了向佰事达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的所有条件。
“*ST辉丰在支付了2700万元第一期款项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ST辉丰超过约定付款期限马上又快两年了。”郭俊辉介绍说,“更严重的是,如此重要的《协议》至今上市公司没有公告披露,只是在2018年财报的财务预付款部分针对这2700万元的付款进行了解释。”
不过,这一不起眼的解释在郭俊辉看来,也涉嫌信披不实:“一是只字不提已签协议,只称‘拟收购’;二是协议早已确定了股权价格和详细付款节点,却称还要进行评估。”
若郭俊辉所说是真,那么*ST辉丰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原则,而在*ST辉丰并未按协议如期支付其余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讨要上述瑞凯化工的49%股权也值得商榷。
针对上述多种问题,以及郭俊辉的说法,《投资者网》尽力致函*ST辉丰求证,但公司方面一直未回复。目前,*ST辉丰和佰事达已各自向法院起诉,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或许唯有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
来源: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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