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如此,依旧不能打消该名投资者的疑虑。
在他看来,这两个项目“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拉动地方GDP,向地方政府输送利益!原来修建习新大道是有旧路的情况下再修新路,只为提速25分钟!原来5月10日开工建设的习新大道直到10月26日才公告!原来习新大道最为受益的贵州茅台同业竞争对手——习酒公司坐享其成却不用掏一分钱!”
他进一步分析,按照5.46亿元修建5.31公里公路计算,每公里造价超过了1亿元。
既无授权又无规定
除了上述质疑,引发这名股东更为不满的是茅台捐款程序上存在违规。
“捐赠作为重大事项,既无章程授权董事会可以捐赠,也未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其实质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当事人如此表示。
据当事人回忆,自己与茅台董秘办就此事电话沟通多次。对方表示捐资是合法合规的,但当被追问符合哪一条规定的时候,对方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查阅最新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公告,的确无法找到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捐赠的相关内容。
在之后进一步的沟通中,贵州茅台方面对当事人表示是经过党组织讨论审批的。贵州茅台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显示,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必须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
但对于这样的说法,当事人并不认可。“党组织审批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且捐赠没有股东大会授权,大股东持有60%的股份,就替其他40%的股东做主捐赠,这行得通吗?”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万锦也认为,贵州茅台至少应当披露党组织讨论审批大致经过、同意人数等,而不能简单含糊披露。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致电贵州茅台董秘办,对方表示党组织讨论审批内容不属于上市公司披露范围,不便透露更多内容。
此外,贵州茅台还表示此次捐赠遵循了上交所相关规定。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显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于贵州茅台资产规模及业绩规模庞大,8个多亿的对外捐款还无法达到这个标准,因此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阮万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无明确关于上市公司捐赠的法律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其他规范制度,上市公司大额捐赠有可能损失少数股东的利益,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获得少数股东过半数通过。否则,上市公司捐赠将陷入混乱。
统计显示,今年全年,茅台公开的捐款项目合计达13.9亿元,大大超过前几年。2015年—2019年,贵州茅台的捐款数额分别为1.61亿元、2.8亿元、2.07亿元、5.24亿元、2.67亿元。
如此大额且相对固定的开支,贵州茅台是否应该建立起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使得流程更加规范化?
实际上,在白酒行业已经有上市公司制定了更加明确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比如舍得酒业2019年8月披露的管理制度就明确规定“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其中区分标准是绝对金额,占净资产比重只是作为辅助,这也是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
11月26日,“茅台900元真不算高”在微博发起了共同诉讼的邀请,让有意愿的中小股东给律师发股东证明材料,截至发稿前已有230名股东参与诉讼。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贵州茅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