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龙鱼产品因标签问题被卷入纠纷,品控或存“漏洞”
事实上,益海嘉里核心品牌的“故事”还在上演。
据招股书,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里粮油”)是益海嘉里的控股子公司。
2018年,天津益海嘉里生产的金龙鱼橄榄油标识不规范而被卷入法律诉讼。
据(2018)豫10民终442号文件,在天津嘉里粮油与陈献礼产品责任纠纷中,2016年12月20日,原告陈献礼在被告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长葛长社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幸福万家”)购买被告天津嘉里生产的金龙鱼牌5L“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但该商品标签上未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含量。一审认为,涉案商品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油这一有价值的配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在标签上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涉案商品违反了上述规定,未在标签上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
其中,本涉案商品金龙鱼牌5L“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食品标签中对“特级初榨”“橄榄油”和“葵花籽油”的差异性文字叙述,吸引消费者对“橄榄油”成分加以关注的故意较为明显,且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该调和油价值取向是以橄榄油为主要油料的认知错误,属于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一是被告河南幸福万家退还原告陈献礼货款99.9元,原告陈献礼同时退还被告河南幸福万家金龙鱼牌5L“橄榄原香型调和油”1桶;二是被告河南幸福万家给付原告陈献礼赔偿金1,998元;被告天津嘉里粮油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3年,金龙鱼品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也曾因标签问题卷入纠纷。
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文件,原告为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被告为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
2012年,东台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净含量5升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但其标签上有“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标签侧面标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榄油”等内容,吊牌上写明“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洋溢着淡淡的橄榄果清香。除富含多种维生素、单不饱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质外,其橄榄原生精华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满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质生活追求”。
对此,东台工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东工商案字[2012]第0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奥康公司销售的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合计6万元的罚没款。且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
也就是说,“金龙鱼”作为知名品牌,其产品标贴中存在不符合规范或引起消费者认知错误的情形,公司品控是否存在“漏洞”?或该“打上问号”。
对此,益海嘉里表示,对于所述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因产品标识被起诉案件,2017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产品标识并未违反相关法规,驳回原告的起诉。所述其他两个案件,我们不清楚具体指的是哪两个案件,无法做出解释。但可以说明的是,一直以来,我们对公司的产品标识及广告有严格的内部合规审核程序,我们不会进行蓄意的虚假宣传。
上述案件中,益海嘉里金龙鱼牌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两度因其标签标识规范性问题而产生法律纠纷,其中是否潜藏着一定的品控漏洞及品牌信誉度风险?不得而知。
五、商标屡被侵权举证难,品牌风险或“高悬”
此外,益海嘉里的注册商标权或成“香饽饽”,屡屡被侵权,其或存在品牌风险。
据招股书,益海嘉里的全资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嘉里营销公司”),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
实际上,益海嘉里营销公司因益海嘉里的商标权屡屡被侵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8月,益海嘉里营销公司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身份,因商标权被侵权而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有3起。
2020年上半年,仅仅半年左右时间,益海嘉里的商标被多方侵权,而益海嘉里通过其子公司益海嘉里营销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目前涉诉案件3起。另外,在维权的过程中益海嘉里或耗费“精力”。
据(2019)黑民终673号文件,益海嘉里食品营销公司与绥化市金顺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米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益海嘉里食品营销公司作为原告,对金顺米业侵权进行举证,提出停止金顺米业对第6069018号注册商标、第5929459号注册商标、第59294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益海嘉里食品营销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二审判决中,益海嘉里营销公司公证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其外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标示了“黄金鱼”标识,下面中间位置标示了金鱼图形,左下角标示了“米宝宝”图形,此种使用方式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补充证据后,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二审判决,金顺米业立即停止侵害第5929459号、第60690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以上益海嘉里维权过程可知,对于商标被违法使用而通过法律维权时,益海嘉里或需承担举证的责任,在其耗费举证“精力”的另一方面,或从侧面反映益海嘉里的商标维护或相应地承担被侵权风险,其品牌风险或“高悬”。
益海嘉里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品牌得到市场认可,并且产品价值较高,确实存在部分小商家仿冒公司品牌产品、或者未授权的第三方侵犯与本公司主要品牌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但公司历来重视品牌形象的保护,设立了专门的团队负责品牌维护和维权工作,国家对类似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我们相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面对多个商家侵犯益海嘉里商标权的情形,益海嘉里未来维权道路上是否将面临接踵而至的品牌风险?尚待考验。
来源:《金证研》沪深资本组 易安/研究员 映蔚 洪力/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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