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建设期预计为5年,至2024年12月完成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完成后,将形成年产6.66万吨原酒、28.4万吨基酒储存、年产13万吨灌装能力的现化智能园区。
抢注“年份原浆”商标备受行业质疑
早在10多年前的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就率先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至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然而,伴随着“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成功,行业内不断有企业提出异议,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商标无效。
如五粮液就曾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年份原浆”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诉称,“年份原浆”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经查询,存在众多“年份”、“原浆”、“年份原浆”商标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的案例,其中包括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诉争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裁定予以维持,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五粮液的起诉。
古井贡酒则认为,其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证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蔡学飞认为,由于年份原浆属于注册商标,并且没有行业与国家标准,因此法院如此判决,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原浆与年份概念本身市场认知比较混乱,古井贡酒既然抢注了这一商标,就应当尽快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质量与检测体系,从而提高品牌背书,完成消费者教育。
除五粮液外,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也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后作出维持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有效的裁定。剑南春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驳回了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网 记者 李静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古井贡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