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古井贡酒实现营业收入约为82.03亿元,同比增幅在21%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接近17.42亿元,同比增幅在39%左右。
对此,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则表示,“以古井贡酒现在刚过100亿的盘子,去做89亿的投资,是小马拉大车,这么大的一个投入对公司整体成本,利润以及运营都会造成很大负担。”
而一位长期聚焦食品饮料行业的证券从业人士告诉《五谷财经》,古井贡酒投入巨资进行技改,确实会对资金链构成一定压力;而且,古井贡酒旗下核心产品,即年份原浆,因为只是一个营销概念,遭到业内外人士的诟病,这应该是古井贡酒着力解决的事情。
据悉,古井贡酒提出“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古井贡酒申请的“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但是,五粮液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年份原浆”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后五粮液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诉称,“年份原浆”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经查询,存在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其中包括古井贡酒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五粮液认为,“年份原浆”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在其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此,古井贡酒则辩称,其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证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也就是说,古井贡酒也承认“年份原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浆酒,只是一个假的原浆酒,只是一个营销概念,而这也是其首次官方作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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