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讯,1月5日晚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SZ:000848,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公告披露了一项重大诉讼进展: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承德露露的上诉请求,判决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及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据悉,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标志着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长达8年的商标权之争,再次迎来了阶段性的结果。
对此结果,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对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公司未来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将会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而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则表示,在这一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纠纷中,承德露露最新一起诉讼出现了终审败诉,将对其全国化布局、运营及拓展产生诸多阻碍。
“露露”商标权纷争由来
事实上,上述对簿公堂的两家露露曾是“一家人”:曾经作为“大家长”的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北方市场拥有优势地位,1996年,为拓展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次年,露露集团改制,将优质资产重组后上市,上市主体即为承德露露,而汕头露露当时是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承德露露上市后不久,汕头露露即发生巨额亏损,为保上市公司业绩,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汕头露露剥离出上市公司体系。为保证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体系后仍能生存,同时又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德露露将其利乐包杏仁露加工业务独家交给了汕头露露。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12月27日及2002年3月28日,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而承德露露在2018年8月10日“关于与汕头露露的诉讼”的公告中,也确认了上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然而,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该备忘录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极其不平等,承德露露“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承德露露没有授权汕头露露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备忘录》在签署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德露露方面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但实际上,上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署并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因此不具合法性。
你来我往的诉讼“混战”
依据上述理由,承德露露曾于2011年向承德市双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当时签署的两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而承德市双桥法院一审判决、承德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均支持了承德露露的请求,判定上述两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承德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