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步步高运营中心市场部一经理,在其分管广告业务外包的过程中收受他人广告款返点,以及与他人合作垄断门店广告业务排挤原有业务承揽者,收取高额利润分成,6年时间内共收受财物近50万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黄某某担任步步高某店企划经理期间,在其分管的广告业务外包中按每单广告结算款10%的比例,先后10次收受广告供应商阳某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5.25万元。
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黄某在立人步步高某点企划经理和运营中心市场部经理的过程中,同样在其分管的广告业务外包中,按每单广告结算款10%的比例,先后18次收受广告供应商彭某1的广告制作回扣费,累计8.35万元。
2011年3月,从步步高某店辞职的彭某2、张某2为从步步高某店承包到广告业务,找到时任步步高某店负责广告业务黄某某,要求黄某某将该店广告业务交给他们二人承包,并承诺按承包到的步步高广告业务利润的三分之一给黄某某分红,高于行业规则5%-10%的标准,为此三人签订了不对外公开的所谓“合伙协议”。
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又安排彭某2、张某2持高某的身份资料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怀化某广告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高某没有作任何出资,彭某2、张某2负责出资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店原广告业务承包商阳某等人挤走,交由彭某2和张某2承包,业务量金额达422.02万元。为感谢黄某某的关照,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彭某2和张某2二人使用共21次转账送给黄某某35.86万元。彭某2、张某2证词显示,由黄某某引进的步步高广告业务量金额达400多万。
阳某在证词中表示,自己于2008年4月接受步步高某店的室内广告业务,彼时企划经理刚换成黄某某,为了是步步高某点的广告业务越做越大,2008年开始自己给黄某某饭店。但从2009年10月开始,黄某某告诉阳某有新的老板接了室内广告业务,所以被迫离开。
彭某1在证词中表示,自己自2009年年初找到黄某某希望其关照业务并给与返点,2012年下半年开始,黄某某就很少给他业务作了,到了2013年10月发现了黄某某与他人的合作,迫于无奈便退出了。
步步高广告业务外包的流程显示,先由企划经理确定广告供应商并代表步步高门店每年向集团事业部市场部报备审批,事业部审核后由企划经理对制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报账时先由企划经理初审签字,再由保安、楼层经理、店总经理签字确认,最后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名并把广告结算款打到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游戏图形2年6个月,缓刑3年,违法所得49.4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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