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电,“起个大早,赶个晚集。”良品铺子的上市之旅正是应了这句话。
11月12日,记者查询证监会官网发现,IPO排队已两年多的良品铺子,目前仍处于“预先披露更新”的状态,而与此同时,盐津铺子、来伊份、三只松鼠等其他零食企业已顺利在A股上市。不过,有消息称,良品铺子近期也在积极准备上市中。
值得一提的是,据公开报道,良品铺子早在2014年就曾计划赴港上市,无果后又转战A股。如今,良品铺子仍徘徊在A股的门口,尚未取得“通行证”。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良品铺子之所以“上市难”,或与该公司股权变动存疑、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等有关。
IPO前股权变动频繁,引监管部门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良品铺子始创于2006年,主要从事休闲食品的研发、采购、销售和运营业务。2018年6月,良品铺子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了IPO申请材料,并于今年1月份更新了招股书。
记者注意到,此次IPO前,良品铺子股权变动较为频繁,今日资本、高瓴资本等知名PE也在其中,今日资本创始人徐新还担任了公司董事。
据良品铺子今年1月更新的招股书(下同),2010年8月,今日资本系以1000万元受让良品铺子原各股东合计296.6万元实缴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同时又投入4100万元认购良品铺子新增的1216.06万元注册资本。经过此次股权转让,今日资本系便成功将良品铺子29%的股权收入囊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IPO前,今日资本又帮助良品铺子引来了另一个重量级股东,即高瓴资本。
招股书显示,2017年9月,香港高瓴与达永有限(今日资本系企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3.16亿元受让达永有限所持5.26%的良品铺子股权。同时,珠海高瓴也通过股权转让,以1.89亿元的价格取得了良品铺子3.16%的股权。
同年12月,良品铺子新增1800万元股本,其中,宁波高瓴以1.8亿元认缴1026万元,珠海高瓴以1.36元认缴774万元。至此,高瓴资本在良品铺子中的总股权已达13%。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2018年12月,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为良品铺子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46.96%;今日资本则位列第二大股东,持股33.75%;高瓴资本持股13%。
良品铺子股权结构。来源:良品铺子今年1月更新的招股书
良品铺子较为频繁的股权变动,曾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18年11月,证监会对良品铺子招股书进行了反馈,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以及引入股东和交易结构背景情况、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等。
同时,由于今日资本所持良品铺子股份,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接近,证监会还要求良品铺子补充说明今日资本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包括是否能实际控制发行人、在实际控制人内部发生分歧时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措施等。
净利润增长迅速,毛利率却不增反降
在资本的加持下,良品铺子近几年发展迅速。
据良品铺子招股书,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该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1.49亿元、42.89亿元、54.24亿元、30.35亿元;实现净利润4765.23万元、1.05亿元、1.18亿元、1.13亿元。其中,2016年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了一倍有余。
不过,在净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良品铺子的毛利率有所下滑。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良品铺子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93%、32.88%、29.52%,2018年上半年稍有好转,录得29.75%。
对于2017年公司毛利率的大幅下滑,良品铺子在招股书中解释称,主要是受加盟渠道及线上销售收入占比提升影响。
据了解,良品铺子的销售渠道包括直营门店、加盟门店、电商平台、自营APP、大客户团购等,其中通过加盟门店销售,是该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良品铺子通过加盟模式实现的相关收入分别为8.45亿元、13.29亿元、19.00亿元和9.99亿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18%、31.41%、35.37%和33.17%。
与此同时,良品铺子线上平台的销售收入也在逐年提升,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这部分收入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26.53%、33.69%、42.21%、44.85%。
不过,记者梳理发现,良品铺子加盟门店及线上平台的毛利率要明显低于直营门店。招股书显示,最近三年,该公司加盟门店的毛利率长期维持在22%左右,线上平台的毛利率也从未超过28%,而其直营门店的毛利率却多在48%以上。
良品铺子近几年毛利率变化。来源:良品铺子招股书
值得一提的是,除毛利率水平较低外,加盟模式也存在一定风险。
良品铺子在招股书中提到,尽管公司与加盟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与加盟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在形象设计、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盟商进行了统一管理。若个别加盟商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或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品牌的经营宗旨,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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