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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连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两年三度成被执行人

  简某贞与赛特新材合同纠纷简某贞违反《保密协议》

  2016年9月13日,赛特新材以简某贞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简某贞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等。

  据裁判文书,简某贞入职赛特新材即在研发部任职,且先后担任生产部车间主任、复合膜车间副主任、品管部副经理,频繁接触和研究VIP板及其他真空隔热材料等核心技术,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新材料研发成果和客户市场。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三)乙方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间,还是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带离甲方的任何信息资料,包括乙方本人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研究开发的资料;不得接受甲方同行和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得向甲方同行或竞争对手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服务或其他服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离职后两年内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离职两年后违反本协议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额支付赔偿金。”

  简某贞与赛特新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而简某贞在2013年9月1日未与赛特新材办理辞职及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与赛特新材另一员工张谋锋一同接受案外人赛尔达公司聘用,以赛尔达公司为平台申请专利、入股赛尔达公司等行为均发生在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保密协议》生效期间。

  简某贞在赛特新材任职期间,于2013年5月14日,简某贞出资10万元与其他股东出资共计1000万元成立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赛尔达公司,并于201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简某贞为赛尔达公司的股东。简某贞于2013年9月1日离职后,就职于赛尔达公司。2014年10月28日,简某贞作为发明人之一,通过赛尔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和一种整体真空绝热箱的实用新型专利。

  赛尔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真空绝热板材料制造、加工等,赛特新材经营范围包括真空绝热板、墙体保温板、真空设备制造、销售与研发。赛尔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赛特新材的经营范围在真空绝热板等产品部分相同或相类似。

  2017年4月6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25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某贞支付赛特新材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1.5万元。因不服前述判决,简某贞于2017年4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民初2571号判决书。

  2017年8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终876号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简某贞从未向赛特新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等材料,也未接受赛特新材的脱密措施,其行为已经违反《保密协议》要求保密义务人辞职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赛特新材的约定,判决简某贞支付赛特新材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1.5万元。

  2019年6月20日,赛特新材收到连城县人民法院转付的执行款,相关诉讼已经完结。

  公司高管虚列税收奖励金骗取公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三次成为被执行人被立案。

  2017年10月1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7)闽08执232号),赛特新材为被执行人。

  2019年9月23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同日内两次对赛特新材立案,该公司均为被执行人,案号分别为(2019)闽0825执1719号和(2019)闽0825执1720号。

  此外,赛特新材的高管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虚开发票,骗取公款。

  据(2017)闽0825刑初197号文件,2017年7月14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公职人员吴某文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吴某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开支、虚构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其中一起事实就牵连到了赛特新材。

  2015年12月,吴某文在揭某的授意下,以要求归还2012年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赛特新材垫付的90000元鱼塘死鱼赔偿款为由,通过赛特新材副总经理杨某虚列税收奖励金,骗取连城县莲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款90000元,吴某文私自截留4600元占为己有。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罚款及滞纳金支出分别为9.69万元、0元、0.37万元和0.91万元。但赛特新材在其招股书中仅披露了两次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5日,赛特新材因“擅自调换改装保税货物”被龙岩海关处以0.36万元罚款,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

  2019年3月1日,公司因“其他申报不实”被东渡海关处以0.10万元罚款,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逐年下滑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研发费用分别为832.51万元、1350.11万元、1937.54万元和935.07万元,呈逐年上涨趋势,但其研发费用费用率报告期内却逐年下滑,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6.58%、6.29%和4.81%。

  截至2019年6月30日,赛特新材有各类研发技术人员93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1.43%。在发明专利方面,目前该公司已有24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根据招股书,赛特新材将再升科技红宝丽和山由帝奥列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三家公司过去三年及一期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75%、3.16%、3.50%和3.59%。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赛特新材费用分别为3545.48万元、5410.07万元、7024.58万元及4080.47万元,期间费用持续增长,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59%、26.37%、22.82%和20.99%。

  由上表可以看出,赛特新材费用支出中,销售费用金额最高。报告期内其销售费用分别为1333.16万元、2357.44万元、3254.98万元和1951.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8%、11.49%、10.57%和10.04%。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71.72%

  招股书显示,汪坤明为赛特新材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为3172万股,持股比例为52.87%。同时,汪坤明之妹妹汪美兰、汪坤明之子汪洋亦位列该公司前五大股东。

  其中,汪美兰为第二大股东,直接持有赛特新材87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2%;汪洋为第四大股东,直接持有该公司2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3%。

  也是就是说,汪坤明、汪美兰、汪洋三人合计直接持有赛特新材71.72%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赛特新材申报版招股书中,并未提及汪坤明、汪美兰、汪洋三人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其上会版招股书中表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汪美兰女士、汪洋先生为汪坤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但未披露三人是否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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