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此后的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一致,认定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
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做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
权利归属值得关注
此次开庭审理的“江记小白”案与上述案件相关,核心争议点是双方之间究竟属于经销商关系还是定牌加工关系。由于该案是“江小白”案的延续案件,双方辩论意见仍大多围绕“江小白”案展开。
在江小白公司一方看来,双方无疑是定牌加工合同关系。
江小白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2012年2月20日,新蓝图公司与江津糖酒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另一份是《销售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名称、约定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定牌加工合同,后者才是通常意义的代理经销合同。
依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及其关联公司事实上明确承认新蓝图公司对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拥有专有权利,而此处的产品概念无疑指的是后来推出的“江小白”品牌;
同时,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江小白”案的二审法院据以认定江津酒厂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的多份证据存在时间不符、逻辑不通、自相矛盾等明显问题,均属伪证。“江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使用的商标。
江小白公司代理人认为,“江小白”系列商标由陶石泉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先后投入1.6亿余元对“江小白”酒进行宣传推广,并采取独特新颖的营销策略进行市场开发,使“江小白”酒在市场上出现了热销的局面,由此产生的市场开发成果理应归属于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
江津酒厂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戎进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两者存在代理关系,并且该合同中未约定“江小白”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江津酒厂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江津酒厂的在先使用行为,并据以拥有在先权利,这些证据并非江小白公司所称的伪证。因此,“江记小白”商标应与此前的“江小白”等商标一样予以撤销。
据了解,在“江小白”案中一审法院针对江津酒厂提交伪证所作的处罚决定亦在复议程序中被撤销。而江小白公司针对“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3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江小白酒业意图在声明中淡化商标诉讼中败诉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不过,从接着到来的第二起诉讼来看,双方的商标纠纷并非结束。结合江小白酒业曾作为江津酒厂代理商,并被江津酒厂指出“抢注商标”,双方未来很可能有着更多的商标纠纷。
纵观江小白酒业与江津酒厂的商标纠纷,与国内著名的“王老吉、加多宝之争”颇有几分相似。加多宝最终在纠纷中败下阵来,痛失百亿级的生意。江小白酒业会否重蹈覆辙呢?目前,尚不清楚。不过在已有败诉经历基础上,江小白酒业明显得有所注意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祝文明)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江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