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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国酒”后又丢了“国宴” 茅台商标申请再失利

  在追求“国酒茅台”商标17年未果后,茅台集团再度在“茅台国宴”商标诉争上失利。

  9月1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认定,由茅台集团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的“茅台国宴”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因此驳回茅台集团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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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宴”商标申请被驳

  这场诉讼需追溯到三年前。

  彼时,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商标构成《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指的情形,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行政复议,该商标仍不予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茅台国宴”商标作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同年,对“茅台国宴”商标颇有执念的茅台集团毅然选择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郭某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茅台集团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然而,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表示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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