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情况后,小赵家人多次要求伊博公司退还配镜款,并依法进行赔偿,但对方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小赵把伊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公司返还购镜款14600元,并支付赔偿款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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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伊博公司构成欺诈
判令退还14600元购镜款
增加三倍赔438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伊博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小赵看到伊博公司的广告后而购买涉案产品,而根据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伊博公司的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疗效并不相符,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审理认为,伊博公司夸大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
被告伊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小赵“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伊博公司退还购镜款14600元,三倍赔偿购镜款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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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博公司及分公司
均处于异常、吊销或注销状态
该公司11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发现该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
上述判决是否履行?7月2日,《中国消费者报》拨打伊博公司网站公布的电话,对方显示无人接听。
《中国消费者报》查询有关企业信息网站系统发现,伊博公司除北京公司外还在多地开设了分公司,但均处于“列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状态。
此外,伊博公司还11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间从2016年3月14日至2018年10月12日。
《中国消费者报》还了解到,6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该公司已无可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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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