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股票简称“*ST人乐”,002336.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对人人乐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人人乐存在以下问题: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未合理关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出现的明显减值迹象,2018年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
人人乐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发生履行购房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曲江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76亿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承担仲裁受理费用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重大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人人乐至2019年4月1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8年10月24日,人人乐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2019年1月31日,人人乐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亿元至-2.8亿元,业绩预告出现盈亏性质变化的重大修正,其中参与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2.2亿元系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经查,你公司参与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成本为23.2元/股(复权价13.58元/股),至2018年10月23日该公司股价跌至5.02元/股,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你公司在进行盈利预测时未充分考虑减值的影响。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公开资料,人人乐去年以总金额3.44亿元参与了青岛金王(SZ002094)定增的配套募资,认购价格为23.20元/股,认购股份于2018年4月上市,锁定期12个月。
根据警示函,人人乐上述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人人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发生履行购房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曲江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76亿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承担仲裁受理费用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重大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2019年4月1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合理关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出现的明显减值迹象,2018年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
2018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亿元至-2.8亿元,业绩预告出现盈亏性质变化的重大修正,其中参与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2.2亿元系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经查,你公司参与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成本为23.2元/股(复权价13.58元/股),至2018年10月23日该公司股价跌至5.02元/股,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你公司在进行盈利预测时未充分考虑减值的影响。
你公司上述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从源头上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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