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3日讯,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熊其林申请执行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漳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明发漳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明发漳州及法定代表人黄焕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股票代码:0846.HK)官网显示,黄焕明为明发集团董事局主席。黄焕明家族曾在《2012胡润百富榜》中,位列厦门地产家族中的首富。
上述限制消费令发文12天前,明发集团旗下商业地产项目平凉明发欧洲城发生死亡事故。
明发集团董事局主席黄焕明被限制消费
这篇限制消费令案号为《(2019)闽0603执354号》显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明发漳州及法定代表人黄焕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限制消费令发文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
明发漳州及黄焕明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下: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明发漳州(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明发漳州成立于2007年2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黄焕明。其股东结构如下:明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95.00%,认缴出资2.19亿元;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0%,认缴出资1150万元。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是明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子公司。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明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