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1月,有媒体以《背背佳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文报道背背佳的虚假宣传;2011年,媒体报道《E人E本涉嫌虚假宣传电脑签名或不被法律认可》,指E人E本广告词“个性签名、亲笔信、签合同、移动审批等,无论商务出差,还是国外旅行,E人E本永无键盘之忧,让移动商务随时随地”是虚假宣传;2016年12月23日,消费者协会认定8848手机钛金手机网络宣传和产品实际材料存在描述不一致的现象,属虚假宣传。
产品虚假宣传的乱象为何屡禁不止?潘怀平说,这实际上暴露出当前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的治理困境和监督难点,广告管理部门监管滞后。其原因中既有信息不对称形成了监管和治理盲区,也有现代传播手段极其迅速,载体形式多样,执法成本加大,监管和治理跟不上。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化国宇分析说,对于企业所宣传的内容,制作经营机构和发布者进行核实的成本较高,或者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而有意不去核实。而类似于小罐茶的这种虚假宣传,究竟是哪种层面的“大师作”,市场监管部门也难以获取充足的信息。
在化国宇看来,从法律责任层面看,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仍然过低。对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虚假广告而言,其处罚主要是和广告费用挂钩,对虚假宣传、广告的处罚力度与其收益相比可能只是“九牛一毛”,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威慑作用不够。另外,虚假广告更多的是行政处罚,由于虚假广告行为入罪难、量刑轻,公安机关实际办案中以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少之又少。
源头治理强化相关方责任
专家指出,小罐茶式的虚假宣传背后折射出市场参与主体中,有些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过度追求利润;而对消费者群体而言,尚未形成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意识,容易在广告的蛊惑之下,冲动消费、激情消费。
对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或广告行为,消费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化国宇对此并不乐观。他坦言,目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消费者难以行使索赔的权利。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要以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为前提,往往只能要求广告主承担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因此类似于小罐茶这种虚假宣传,商品本身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很难说是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消费者难以据此索赔。
为此,化国宇建议,从源头治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应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权威媒体的监管。还要提高违法成本,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杜绝以罚代刑的情况,从而解决虚假广告罪适用难的问题,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
对于如何治理虚假宣传乱象,潘怀平建议,建立主动性的监管和治理机制,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有的涉及经营性的广告宣传采取主动性的审查方式。同时,建立社会监督联动机制,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等主体,对虚假宣传进行监督和治理。此外,要积极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职责缺位的予以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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