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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祸从口出”,格力被问询仅为处理的第一步?

  向来说话直接的董明珠,也体会到了“祸从口出”的麻烦。

  1月16日,由于在股东大会上提前披露了格力电器2018年的业绩预告,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被市场质疑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更因此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

董明珠 格力电器官网 图

  中新经纬查询深交所网站发现,截至目前,格力电器尚未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违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1月16日,面对市场关于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违规的质疑,格力电器反应迅速,公司董秘望靖东在当天的股东大会现场解释称,在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消息时,股市已经休市,所以不构成信披违规。格力电器亦在当晚迅速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公司实现营收2000亿-2010亿元,实现净利润260亿-270亿元。

  尽管如此,格力电器仍在1月17日晚间收到了深交所的问询函,问询函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问询函还称,格力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

  深交所在问询函中称,请格力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格力电器被问询仅是处理的第一步?

  尽管格力电器对于深交所的问询函尚未给出回应,但是市场上关于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违法违规的讨论却愈演愈烈。中新经纬查询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发现,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所带来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问题,《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按照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的说法,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业绩的时候股市已经休市,且当天晚间格力电器就披露了业绩预告,那么在此阶段,投资者无法进行股市交易,按常理也不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亦无法根据董明珠提前披露的业绩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过,即使没有因此让投资者遭受损失,或者导致内幕交易行为,但是提前披露业绩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过,中新经纬发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对于公司向股东透露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也留了一道口子。上述规则的第2.8条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光明网近日发表评论称,此次格力电器董明珠涉嫌重大违规被问询,应该只是走向处理程序的第一步。接下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格力电器还应该受到进一步的处罚。

  信披违规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那么如果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格力电器与董明珠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而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 公开谴责;(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也就是说,如果董明珠被认定为违反信披规定,便将面临罚款以及被警告等的处罚,而其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从上交所近日所公布的2018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中,可以看到一些监管层对信披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方式。根据上交所的通报,2018年,上交所关于信披违规案件发出的纪律处分和监管关注函件分别为78单和80单,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监高和8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2018年全年,上交所共发出公开谴责32份,公开认定22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中,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5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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