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些年,“露露”商标不断爆出被侵权的问题。
2010年8月份,王宝林卸任董事长不久后,承德露露公告称,公司在对有关商标等无形资产自查时,发现两份由前大股东和前董事长王宝林签署的违规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许可协议》。2011年8月份,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在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上述两份协议。
“《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实质就是一项商业安排,是王宝林暗箱操作的结果。”孙宏臣还表示,“王宝林在两份文件签署时完全具备操控的身份和职位等客观条件,并且王宝林多次因违规行为受到深交所处分”。
“真假备忘录”依然成迷
在法庭主持下,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质证。
其中,承德露露方对本案关键证据《补充备忘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引起大家格外关注。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孙宏臣表示,2002年签署的《补充备忘录》中所约定的每一个条款,在日后都一一发生,当事人对未来事项的预判能力超乎想象。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所使用的公章并非同一个。《备忘录》上原露露集团使用的公章并未带编号,仅隔三个月,《补充备忘录》上的章就成了带编号公章,编号为‘1308020004218’。”承德露露方提出,“如果对外同时使用两个公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据悉,承德露露方曾到原露露集团印章刻制单位河北承德市双桥恒达印章服务部查询,服务部认可此编号公章为其所刻。但值得注意的是,服务部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8日。
“原露露集团在《补充备忘录》之后签订的众多文件和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年报中使用的均为未带编号公章,直至2006年11月份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时,才出现带编号印章。”
基于此,承德露露方提出质疑,认为“《补充备忘录》是伪造的。”并提出了形成时间司法鉴定申请。
对此,汕头露露方称,印章均真实、合法,但对于带编号印章从何时开始使用,需向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查证。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在开庭当日,承德露露原董秘李文生一直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但最终,法官未批准其上场作证。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签订时,李文生时任承德露露董秘。关于相关鉴定、证明及证人出庭等问题,合议庭表示合议后再给当事人答复。
《证券日报》记者从承德露露处获悉,关于备忘录的效力并由此而引起的商标使用、市场划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对承德露露再融资有重大影响。
“承德露露是否能胜诉还不太好说,关键是法院如何认定证据。”孙宏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看对方的和解条件能否接受。
有券商分析师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标争夺的案件都比较耗时,此事也不排除双方握手言和的可能性。
对于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商标权争夺案的后续进展,《证券日报》将持续关注。
(来源:证券日报 李春莲)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