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又引发了关注。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
然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网友纷纷成懵状:“居然有2家,到底谁是我平时买的那个稻香村?”
北稻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
南北都有稻香村,双方各执一词。有意思是的是北京、苏州法院的判决也不同。
2018年2月,因北京稻香村生产的糕点类产品存在商标使用不规范等情况,苏州稻香村将北京稻香村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苏稻在诉讼中称,苏稻“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原告系‘稻香村’历史老字号的所有人和传承人。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2年4月提出申请,198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8年5月申请,1989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2014年,该两‘稻香村’注册商标由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5年,苏稻公司通过吸收合并,获得两注册商标”。
被告北稻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北稻公司认为,原告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在苏稻公司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来源”。此外,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稻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然而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稻香村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其中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诉讼支出合计3000万元。
目前诉讼处于一审阶段,相比较北稻似乎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不知南北稻香村之争何时了。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稻香村 |